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使用”认定涉及修理与再造的区别,一般认为对于产品的修理属于合理的使用,由于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已经用尽,不应当认为专利侵权行为。而对于再造行为,已经超出了对于专利产品的合理使用,属于对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即制造了新的专利产品,如果落入了专利所要求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认定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使用”认定涉及修理与再造的区别,一般认为对于产品的修理属于合理的使用,由于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已经用尽,不应当认为专利侵权行为。而对于再造行为,已经超出了对于专利产品的合理使用,属于对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即制造了新的专利产品,如果落入了专利所要求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认定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