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并不能完全解决商标转让纠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对于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见,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是我国商标局的职责,注册商标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生主体变更,也无论是否具备商标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对于符合转让条件的,商标局应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公告转让事宜;对于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也不必公告转让事宜。
二、商标局核准不服的怎么处理
对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的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也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它只针对具体事项和特定主体有效,不产生普遍拘束力。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具有核准职责,该核准行为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具体事项是商标转让申请,针对的主体是商标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即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核准行为也仅对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生效。商标局在核准该商标转让申请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恰当的审查职责就核准了转让申请,可能会给商标转让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