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 | 高荣英 北京欣永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写在前面:

  作为专利无效诉讼从业者,笔者一直对专利侵权案件深感兴趣,作为专利分析从业者,笔者一直在与大数据斗争不止,在从业过程中,笔者深感对具体个案的代理与对成千上万专利数据的研究基本不是一个路数,看似不相关的两个方向能否产生交集呢?因此,萌生了尝试利用专利分析的方法进行专利侵权数据分析的想法,在开始尝试前,笔者检索发现公开渠道中尚未公开有类似的分析报告。

  基于上述背景,笔者选取了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数据进行分析,将上海作为尝试的首选,最主要是因为经前期的检索发现,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适中,既不会多到可能让尝试进行不下去,也没有少到使分析结果完全无意义,同时,选择上海还因为,上海法官对于专利案件的审理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以下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

  一、数据说明

  通过知产宝软件我们收集了上海市自2002年以来至检索日(2015年4月6日)止的所有专利侵权裁判文书,经过初步筛选剔除其中部分不相关裁判文书以及裁定书后共得到专利侵权判决书739份,形成分析用基础数据库。

  (特别强调,本分析报告的目的是分析上海市专利侵权判决书所承载的内容,挖掘其背后的规律和价值,因此,所涉及的数据仅包括上海法院作出判决书的案件,不包括裁定撤诉以及双方和解的案件。)

  对这739份专利侵权判决,在进行具体的数据分析前我们对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了处理,主要包括两项工作:提取判决书中的关键信息和根据提取后的信息从拟定的分析维度进行进一步的数据处理。

  1、信息提取

  我们提取到的与分析相关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案号、审理法院、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所涉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名称、索赔金额、判决结果、判决金额、审理法官等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原始公开的很多判决书都隐去了专利号及专利名称,因此,在提取过程中,我们是通过判决书中记录的专利公开日期、授权日期等蛛丝马迹将被隐去的这些专利信息逐一在专利检索网站中进行检索并获取的。

  2、数据处理

  在提取出上述信息之后,我们根据拟定的分析维度,对原始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处理,主要包括:

  (1)逐一查询每起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专利的IPC分类号或洛迦诺分类号;

  (2)针对有受理时间和判决日期的案件计算审理期限;

  (3)针对判决侵权的案件计算法院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

  (4)逐一查询侵权案件是否提无效以及案件是否因无效而中止。

  通过上述信息提取和数据处理,形成了分析用数据库,选定分析维度,对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深度分析,撰写了分析报告。

  二、报告编排

  本分析报告共包括四大部分,除了前言之外,还包括三个章节,分别是: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一)、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二)、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三)。

  1、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一)

  本部分我们主要分析了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的整体分布情况,包括一审、二审案件分布情况及审理法院、案件的年度分布情况、案件所涉及的专利类型、所涉专利的技术领域分布以及一审案件的审限等内容。

  2、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二)

  本部分我们主要对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法院认定侵权与不侵权的比例、法院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所涉及的理由、法院认定侵权的案件的判赔金额以及判赔比例、侵权案件中无效宣告的提出情况、二审的改判情况、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的地域来源等内容。

  3、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三)

  本部分我们主要以每起案件的审判长为依据,重点对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6位法官所审理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这些法官的审理风格。

  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一)

  三、专利侵权案件一审、二审分布情况分析

  从2002年开始,上海法院作出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共739起,其中,一审526起,二审213起,一审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审理,一中院审理的案件共338起,占一审案件的近2/3,二中院审理的共188起,占1/3强。

  四、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专利类型分析

  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专利类型:一审专利侵权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都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而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侵权纠纷所占的比例大体相同,都在23%左右。

  相比一审案件中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在数量上的明显优势,二审案件中的专利类型分布稍有变化,具体表现为: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所占的比例提高了8.5个百分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所占比例则下降了11.4个百分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所占比例变化不是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上诉率相比较而言略强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上诉率。

  五、专利侵权案件年度分布情况

  上海市一审、二审专利侵权纠纷的年度分布及各年度案件所涉及的专利类型: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在2008年之前,每年作出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都不是很多,在2008年之后,虽然案件数量有一定增长,但也未呈现规律性变化。

  在此,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案件数量并不代表上海市年度专利侵权案件的受理数量,因为,原告起诉后会由于各种原因而撤诉或者与被告和解,而这些案件并未包括在我们的分析中。

  六、一审案件审理期限分布

  我们把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成了5个等级,分别为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1年以内、1年以上2年以内以及2年以上(注:本报告中的“以内”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并对其中注明了受理时间可以计算审理期限的498件一审判决进行了分析。其中,审理期限最短的仅仅43天【案号:(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5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0号】即作出了判决,最长的则经过了2318天才作出判决【案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2号】。

  对审限的分析:有近50%的案件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即可以作出判决,另有11.2%的案件在3个月以内作出了判决,也就是说,60%左右的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审理期限内完成。

  但是,由于专利案件技术的复杂性(注:对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来说此为主要原因)以及因被告提出无效案件中止等原因,有近40%的案件超出法律规定的审限才作出判决,其中,26.1%的案件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完成审理,也就是说87.2%的案件可以在1年内审理完结,但也有12.8%的案件审理期限在1年以上,其中审限在1年以上2两年以内的所占比例为8.4%,审限在2年以上的所占比例为4.4%。

  对于审限最短(3个月以内)和审限最长(2年以上)的案件我们进行了专利类型的分析:审限最短的案件中62.5%都涉及外观设计专利,而审限最长的案件中超过80%都涉及发明专利。

  此外,我们也对各个类型的专利审限进行了分析: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审限分布较为均衡,而对于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而言,审限多数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七、所涉专利技术领域分布

  我们对于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专利还进行了技术领域分布分析。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技术领域分析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我们以IPC分类号为依据进行了技术领域的分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分布广泛,其中A、B、F部案件最多,C类化学冶金类案件最少。

 

  2、外观设计所涉及的领域分析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我们根据洛迦诺分类表进行了分类,结果显示,洛迦诺分类共有32个产品大类,上海市的外观设计涉及其中的22个产品大类,其中,涉及案件数量最多的10个产品大类以及每个大类的产品名称,涉及家具类的外观设计侵权类案件最多。

 

  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二)

  八、判决结果分析

  我们对上海市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分别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1、一审判决结果分析

  对于一审案件,我们首先分析了法院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其次对于未被认定侵权案件的具体理由进行了归纳整理。

  (1)侵权认定分析

  在上海市法院作出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中,68.1%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比例超过2/3,另有31.9%的案件被认定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比例接近1/3。

  从上述比例看起来貌似原告胜诉率较高,但实际上,由于我们分析的仅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尚有一大批原告撤诉案件未纳入分析范围,从知产宝结合其他裁判文书检索网站的检索结果看,原告撤诉的案件要多于作出判决的案件,原告撤诉的理由多种多样,比如,与被告私下和解,比如认为诉讼时机尚未成熟,比如因举证不充分被法官劝告撤诉等等,除了双方和解原告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而撤诉外,如果将原告因其他理由撤诉的都算作原告败诉的话,实际上在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并不没有看起来那么高。

  (2)不侵权案件原因分析

  对于法院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案件,我们详细分析了每份判决书的理由,归纳如下: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59条;

  原告未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这部分主要涉及原告对证据的组织问题,在阅读分析判决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数量不少的案件输在原告或原告的代理律师并未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比如:

  有些案件原告虽然声称从被告处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但是原告出具的证据表明,在购买时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以及相关票据的收款人并不是被告;

  有些案件原告在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时未进行公证,而涉嫌产品本身无包装、无铭牌、无保修卡及质保卡,致使原告不能在法庭上证明涉嫌侵权产品来自被告;

  还有些案件原告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时间在涉案专利的授权日之前,并且在诉讼时未提交被告在涉案专利授权后继续侵权的证据;

  还有些案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原告提供的购买发票与所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不符等等。

  笔者在代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进行应诉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案情是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的防水建材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但其提交的被告侵权证据只有未经公证的被告公司的宣传册以及一些看不出来源的防水片材,该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法官劝告当庭撤诉。

  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也就是被控侵权产品虽然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62条,需要说明的是,为分析方便,本报告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包括2008年专利法修改之后的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抵触申请抗辩以及在2008年专利法修改之前的公知技术、公知设计抗辩。

  被告先用权抗辩成功,也就是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被告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69条第2款;

  其他情况。本报告中的其他情况是指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侵权。

  上海市所有被认定未侵权的案件均可以归纳为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在上述五种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第(1)、(2)、(5)实际上都是因原告的原因而导致的,不管是未正确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还是未正确组织证据的问题亦或是专利权的撰写问题,实际上都与原告或原告选择的代理人息息相关。如果说专利权的撰写问题因较难被发现、情形较少而很难预料的话,那么正确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以及全面有效的完成举证责任则是可以随着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加强和提升的。

        因未落入保护范围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最多,所占比例接近2/3,这个比例有一些出乎意料,但也充分表明了专利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

  其他四种情况中,因证据组织问题而被驳回的和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都占14.9%,先用权抗辩成功和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比对的情况较少。

  对于未落入保护范围的专利案件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共有111起案件被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事实上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的比对问题,外观设计涉及的是产品的图案、形状及色彩的比对问题,在专利领域倾向于认为比发明专利简单和容易,这也进一步反映了专利侵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

  2、二审判决结果分析

  对于二审的213件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也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有近90%的二审案件都维持了一审判决,改判率在10%左右,仅22起案件被改判,并且这22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是因为一审判决了被告赔礼道歉,仅赔礼道歉部分被二审法院撤销,还有1起案件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自2002年开始的10多年间仅有14起案件因实体问题被改判,改判率非常低。

  对于22起被改判的案件,我们逐一分析了改判的理由:二审上诉成功或部分成功的当事人中,有5起案件是原审原告上诉成功,并且二审法院直接判赔的,所涉及的案件数量太少,对具体改判理由的分析也并不具有规律性;

  另有17起案件是原审被告上诉成功,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或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这些案件中除了法院已经很少判的与赔礼道歉相关的7起案件外,另有10起案件分别是因为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涉案专利被无效以及现有技术抗辩而上诉成功的,虽然案件数量较少,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被告,二审上诉成功的重要武器分别是将涉案专利无效或者找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关键点

  笔者一直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将涉案专利无效是最有力、最一劳永逸的应对手段,无论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只要涉案专利被无效,都可以达到胜诉的目的。但是,研究发现,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似乎对专利无效这一有力武器并不十分关注。

  3、诉讼中的无效分析

  专利无效是笔者主要的业务领域之一,笔者在代理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也先入为主地认为,大部分被告会在接到应诉通知书的第一时间内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分析结果令人诧异,在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只有不到20%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具体的数量为99件,在这99起案件中,有15件左右是案外人而非被告提出的无效(当然,有可能是被告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的无效,因此,我们在统计时将这些都统计进来),而一审案件中的427件都未提出无效宣告。

  4、判决赔偿金额分析

  对于法院认定侵权的案件,我们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以及原告的索赔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判决赔偿的几乎所有案件都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的方式

  (1)赔偿金额分析

  我们将法院的赔偿金额分为1万以下、1万以上5万以下、5万以上10万以下、10万以上30万以下、30万以上50万以下以及50万以上6个层级。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很多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与合理支出是未进行区分的,因此,为进行统一,本报告中的所有赔偿额分析都包括合理支出。

  判决赔偿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案件最多,占所有判赔案件的40%,另有10.6%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1万元以下,也就是超过一半的(50.6%)的判赔案件,原告所获得的赔偿在5万元以下,更进一步,有74.6%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10万以下,判决赔偿额在10万及以上的,仅占25.4%,整体判赔数额不高。

  为了研究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与专利类型之间的关系,我们分别分析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判赔情况,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判决赔偿额的分布还算均匀,其中判决赔偿额最多的是10万以上30万以下,占比37%,有57.4%的案件判赔额在10万以下,有94.4%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30万以下。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其中判决赔偿额最多同样是10万以上30万以下,占比43.7%,不到50%的案件判赔在10万以下。可以看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判决赔偿的数额差异不是非常明显。

  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超过50%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另有14.8%的案件赔偿额在1万以下,也就是说,超过60%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5万以下,超过90%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10万以下。没有判决赔偿30万以上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判决赔偿最多的是25万元。

  (2)判赔比例分析

  在一审认定侵权的358起案件中,有8起因原告只起诉了销售商,而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而免于赔偿,对于判决赔偿的350起案件,我们分析了原告索赔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将近50%的案件法院的支持额在原告索赔额的10%到30%之间,另有21.1%的案件支持额在索赔额的10%以下,支持比例在70%以上的案件仅占5.4%,其中全额支持的案件共6起,占比1.7%。

  九、委托代理情况分析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代理人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并且案件结果与代理人水平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对上海市的专利侵权案件的委托代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所委托代理机构的地理来源以及所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于代理人的身份,我们分为如下几种情况:(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代理人,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原告都委托了2名代理人)

  (1)代理人均为律师;

  (2)代理人均为专利代理人;

  (3)代理人均为公司职员;

  (4)代理人为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组合;

  (5)代理人为律师及公司职员的组合;

  (6)代理人为专利代理人与公司职员的组合。

  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委托代理分析

  对于原告的委托情况,77%的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都是律师,所占比重最大,而有专利代理人参与的案件比例都不高,其中全部代理人都是专利代理人的比例为3.8%,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组合的比例为6.9%,专利代理人及公司职员组合的比例仅为0.2%,也就是说,在原告提起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只有10.9%的案件有专利代理人参与。

  除了对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了分析之外,我们还对原告委托代理所的来源进行了分析(不包括全部代理人均为公司职员的情况),原告委托的代理所集中度较高,全部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和福建五个省市,其中委托上海代理所的最多,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上海起诉,因此,上海的代理所具有非常优越的地理优势;其次,委托广东所的比例也较大,分析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原告来自于广东省,因此,基于就近及熟悉原则,委托了本地律所进行维权。

  2、被告委托代理分析

  对于被告的委托代理情况,我们也进行了分析,被告也倾向于全部委托律师进行应诉,比例达70.5%,其次是律师及职员的组合也较高,比较占18.5%,这是因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起诉的被告基本上都包含销售商,由于专利法规定,对于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因此,很多销售商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而是直接让公司职员出面应诉,这也是为什么在被告委托代理中律师与公司职员的组合较多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全部委托专利代理人进行应诉的仅有可怜的1.6%,没有专利代理人及公司职员的组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律师及专利代理人组合的比例也仅有2.5%,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代理人在被告的案件中参与度仅占4.1%。

  同样地,我们对被告委托代理所的来源也进行了分析(不包括全部代理人均为公司职员的情况),被告委托代理所的分布非常广泛,但非常明显的是,被告也最倾向于委托案件审理地的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应诉。

  上述分析表明,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参与度并不高,这一方面由于2012年之后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倾向于认为打官司就要找律师,并不相信专利代理人可以在诉讼中发挥较大作用,因此,没有意识去委托专利代理人。

  笔者在进行分析之前猜想,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黄金搭档会是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组合,这样既能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也能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但是分析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原告方中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共同代理的比例为6.9%,被告方律师与代理人共同代理的比例仅为2.5%。

  进一步地,我们试图找出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案件胜负之间的关系,但并没有发现有特别明显的关联性:

  在原告因未落入保护范围而败诉的案件中,各种情况都存在,也没有明显的由于没有专利代理人把技术关而导致败北的迹象;

  再比如,在被告因公知技术抗辩而成功的案件中,也不是都有专利代理人参与,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还是倾向于认为在检索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中,专利代理人比律师有天然的优势,但实际的代理情况也并非如此,仅有一起是专利代理人参与的,数量较多的反而是专利代理人与公司职员的组合,这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对现有技术的了解上也具有较强的优势;

  另外,我们分析了原告因举证不利败诉的情况,诧异的是这些案件反倒绝大部分都是律师代理的,没有一起是全部由公司职员代理,这也有点不合常理,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律师对于证据的组织相较于专利代理人或公司职员而言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对于因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败诉的案子全部都有律师参与的分析结果还是挺出乎意料的。

  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三)

  十、法官分析

  我们对上海市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官进行了分析,由于从判决书并不能看出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因此,我们以审判长为依据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分析了审理案件最多的6位审判长的审理情况。

  上海市一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长共有24位,其中审理案件数量在10件以上的审判长共涉及12位法官,这12位法官所审理的案件总量为483件,占一审全部案件量的91.8%,其中郑军欢法官审理的案件最多,超过了100件。

  1、郑军欢法官分析

  我们对郑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如图27所示,可以看出,郑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近2/3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略超过1/3的案件被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郑法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有一半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23.5%的案件判赔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另有4.4%的案件判赔额在1万以下,也就是80.8%的案件判赔额在10万以下,郑法官审理的案件中没有判决赔偿50万以上的,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3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判赔342200元。

  由于判赔数额的高低与原告的索赔额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单独的判赔金额并不足以说明法官在判赔时的倾向性,所以我们同时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郑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从支持比例来看,判赔案件中,66.2%的案件支持比例在10%至30%之间,另有22.1支持比例在10%以下,也就是以郑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于认定侵权的专利案件,88.3%支持比例都在30%以下,没有支持70%及以上的案件,支持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也仅有1.5%,可以看出,以郑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组,无论在判赔金额还是支持比例上都是较为保守的。

  对于郑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3)原告未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其中,83.3%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2、胡震远法官分析

  我们对胡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胡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80.6%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9.4%的案件被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胡法官判赔的所有专利侵权案件,判决金额都在30万以下,在30万以下的四个层级中,分布较为均匀,1/3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近1/3案件判决赔偿在10万以上30万以下,也就是近2/3的判赔案件赔偿额在5万至30万之间,另有略超过1/3的案件判决赔偿额在5万以下。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0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4号】,判赔232400元。

  同样地,我们也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胡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尽管以胡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判赔额较低,但是从支持比例来看,每个层级的都有,其中1/3的案件支持比例在10%以上30%之下,1/3的案件支持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有1起案件【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胡法官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额共20万,需要注意的是该案并不是胡法官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案件,判赔最高的,如上所述,判赔额为232400元。

  对于胡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3)被告先用权抗辩成功;其中,69.2%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3、李国泉法官分析

  我们对李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李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和不侵权案件基本上是一比一的分布比例,也就是一半案件被认定侵权,另一半被认定不侵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郑法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六个层级的判赔额都有涉及,占比最多的是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案件,占37.5%,其次是判赔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25.0%,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2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9号】,判赔500000元。

  同样地,我们同时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李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从支持比例来看,判决赔偿的案件中,1/3的案件支持比例在10%以下,1/4的案件在30%以上50%以下。在以李法官为审判长所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1件全额支持的【案号:(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9号】,具体数额为500000元。该起案件同时也是李法官判决赔偿的案件中数额最高的。

  对于李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3)原告未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其中,56.0%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4、唐震法官分析

  我们对唐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唐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70.8%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9.2%的案件被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唐法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41.2%的案件判决赔偿的金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23.5%的案件判决赔偿金额在1万以下,也就是近65%的案件判赔额在5万以下,没有判决赔偿30万以上的案件,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1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判赔101000元。

  同样地,我们同时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唐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从支持比例来看,判决赔偿的所有案件支持比例都在50%以下,其中支持比例在10%以下,以及支持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都占35.3%,另有29.4%的案件支持比例30%以上50%以下。

  对于唐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其中,71.4%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5、刘军华法官分析

  我们对刘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刘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超过2/3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近1/3的案件被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刘法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41.4%的赔偿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另有6.9%的案件赔偿额在1万以下,也就是接近50%的判赔案件赔偿额在5万元以下,没有判决赔偿50万以上的案件。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2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3号】,判赔450000元。

  同样地,我们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郑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从支持比例来看,判决赔偿的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支持比例在10%至30%之间,另有13.8%支持比例在10%以下,也就是以刘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支持比例都在30%以下。

  对于刘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四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3)原告未证明存在侵权行为;(4)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比对,其中,42.9%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6、唐玉珉法官分析

  我们对唐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如图47所示,可以看出,唐法官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近3/4的案件被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略超过1/4的案件被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我们同样分析了判决赔偿的数额,唐法官判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判决金额在1万以上5万以下的案件和判决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案件所占比例均为36.7%,另有10%的案件判决金额在1万以下,也就是83.4%的案件判决金额在10万以下,没有判决赔偿50万以上的案件。其中,判赔最高的为2010年的一起案件【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6号】,判赔300000元。

  同样地,我们也分析了在判决侵权的案件中,唐法官对原告索赔额的支持比例。从支持比例来看,判决赔偿的案件中,43.8%的案件支持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另有28.1%支持比例在10%以下,18.8%支持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也就是以唐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于判决侵权的案件,超过90%支持比例都在50%以下。

  对于唐法官认定不侵权的案件,我们对具体的认定理由也进行了分析,具体如图50所示,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功;(3)原告未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其中,72.7%的案件属于第(1)种情况。

  上述案件分析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审判长的审理风格,专利侵权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根据上述数据所反映的各法官的审判风格来调整代理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