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静 深圳市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IPRdaily
所谓“定牌加工”是指国内生产加工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委托,使用国外企业所拥有的商标为其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生产加工活动。俗称贴牌生产,英文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缩写为OEM。这种商业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日益增多,尤其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奠定了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基础。
近年来由于“定牌加工”而引发的种种法律争议和纠纷频频出现。从2000年之两个耐克商标之争, 2003年的荣昌公司及永泰制衣厂之图形商标争议,到 2006年的佛山泓信贸易公司之“HENKEL”商标侵权案。。。可以看到这已经成为国内加工企业之雷区所在。小心翼翼但仍会中招。
而且笔者本人也曾在处理商标业务的过程中,接触了由此引起的一些商标争议案件。
以下笔者就以“2000年的两个耐克商标之争”为例,进行剖析。
案例:一家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一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市一服装厂(下称嘉兴服装厂)生产 “NIKE”商标的运动衣,在该批运动衣通过深圳海关出口时,被美国耐克公司起诉侵权。这宗案子由深圳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班牙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成立,原告美国耐克公司胜诉。
本案中, 西班牙公司的确在西班牙境内拥有“NIKE”商标的法定权利。 而美国耐克公司则是中国境内的“NIKE”商标权利人。法院基于商标的地域性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判决西班牙公司、浙江进出口公司、嘉兴服装厂共同构成侵犯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也许本案中的浙江进出口公司及服装厂觉得很委屈,明明自己也察看了对方的相关证书及文件,而且货品也只是在国内加工,而且出口到国外销售。 但为何还会被认定侵权呢?
这就应该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说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由此可以看出,对商标的“使用”的含义的理解就尤为重要了。 “使用”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对“商标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众所周知,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的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看到此,加工企业应该就明白为何被判定侵权的原由了。
当然对于类似案子,也许其他法院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裁决。 但在全球一体化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重要,影响也逐渐深远。闭门造车,只看眼前利益,而没有企业战略发展的的思维和眼光必然会落后, 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如果想要在现今国内外经贸来往日益紧密的时代浪潮中不断成长,立于不败之地。 那么外向性企业则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事务,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