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存储介质,在保全前应对存储介质进行格式化等清洁性处理,并记入保全笔录。
2、禁止非保全人员接触电源、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数字化设备;
3、禁止被保全人员或其负责人借故离开,破坏保全环境;
4、检查计算机的网络情况,确保系统在正常状态,必要时可以切断网络连接,防止远程控制;
5、终止正在实施的整理硬盘、格式化硬盘、批量复制信息、批量下载信息、杀毒等可能大量访问存储介质的操作,防止正在运行的系统或程序破坏数据。
6、人民法院在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时,应当同时保全可据以验证被保全证据可靠性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如该电子信息的来源地、目的地、发送与接收时间、软件运行的环境、操作系统等,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扣押相关计算机主机、硬盘、服务器等存储介质。
7、电子证据应至少复制两份予以保存。复制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件的质量,防止复制不成功或感染病毒。检查完成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8、在保全现场,当遇有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拒绝打开电脑予以配合的情形,保全人员首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劝导工作。经劝导不听从的,保全人员经请示,可将存有争议内容的主机当场封存,并告知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指定期日前往法院,在法官监督下打开电脑,接受法官询问,最终确定哪些文档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再作最终固定,并记入笔录。被申请方或9、被告方在保全现场以“被查封的资料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的,保全人员可将其要求保密的范围记录在保全笔录上,但不影响保全的进行。
在被申请人拒绝执行时,应允许办案人员适用搜查令和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搜查令在准备证据保全时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在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时,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后适用搜查令。
9、必须禁止被调查人员直接操作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以防止其故意破坏证据。
10、证据保全现场,被申请人若存在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员采取罚款、拘留,但须经得院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