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综合分析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请求人只要按时提交了口审回执,无论是回执称不参加、或者是回执称参加而实际未到庭,无效请求都不会视为撤回。且实务中,本合肥团队专利律师也有过此类经历。
此外,关于此条规定还有一个立法背景小故事:此规定,源于一个大学教授对某个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用的证据都是教科书一类,主要是认为专利局审批有误,而非专利诉讼纠纷引起无效请求,该大学教授在接到口审通知后,即致电复审委,自己是为公众利益而提出无效宣告,不愿意承担来回差旅费用,明确表示不参加。此后,在审查指南修改时,根据这种类似情形,增加一条:”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注意两个条件是”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