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需要哪些材料?
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二、商标异议材料有什么要求?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证据须按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证据前附证据目录。
(2)证据使用纸张标准为A4纸复印纸或与该纸型大小相同的纸张。如证据原件尺寸不符,可通过粘贴或折叠的方法使之达到尺寸要求。
(3)所有证据材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完整,避免使用易破碎纸张。
(4)所有证据须均为可装订的纸件,我局暂不收取实物证据或音像制品。
(5)证据材料内容须与前述异议理由或答辩理由一一对应。
(6)以相同理由针对不同商标同时提交的异议或答辩,可仅提供一份证据。但不同商标分别属于不同的被异议人,则可以提交异议证据正本一份,但必须按照被异议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同时,必须说明其证据材料同时适用于第XXXX号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或者答辩。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以相同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仍应重新提交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