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争议情形有哪些,如何撤销注册商标?

  一、撤销注册商标争议情形有哪些?

  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 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 众的;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二、如何撤销注册商标?

  (1)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

  (2) “注册不当”是199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3) 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明据。

  (4) 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

  (5)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 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