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是什么,与异议裁定复审有什么区别?

  一、商标异议裁定是什么?

  所谓“异议裁定”,是指他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其注册 的异议,并向国家商标局陈述反对其注册的理由和提出证据后,国家商标局在听取双方答辩 的基础上,依法居中作出裁定的法律程序——即“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 的原则。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 不影响国家商标局的裁定。

  二、商标异议裁定与异议裁定复审区别?

  国家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后,需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是否确凿、充分,法律 依据是否正确。在此过程中,国家商标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异议申请案,基于客 观的事实和证据,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申请。根据不同的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可能会 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或裁定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成立,还可能会裁 定异议申请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或不成立,能准确划分当 事人的权利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了应当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做出裁定后,国家商标局将以书 面形式将“异议裁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有代理人的通知代理人。如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裁定复审”。

  而“异议裁定复审”。是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国家商标局异议裁定,在收到 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的15 日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 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异议裁定复审为涉及的当事人提供了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提 出申诉的机会,也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商标权利提供了行政救济措施。

  申请异议裁定复审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及国家商 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数》等法律文书。同样应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异议复审请 求,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商标异议裁定不成立的理由。经形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 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符合评审的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如材料需补正的应收到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之日起30 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商标评 审委员会收到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后,应将复审申请书副本送对方当事人,限期在30日内答 辩,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 是对全部商品和服务、也可以是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裁定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应申请人或对方当事 人的请求公开评审,但是否公开评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 要的也可自行决定公开评审。如拟定公开评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回执答复,也不 参加公开评审的,申请人的异议裁定复审申请视为撤回。如申请人提交回执,答复不参加公 开评审或被申请人不提交回执,也不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异议裁定复审 申请。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