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应提交什么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无需证明?

  一、商标复审应提交什么证据?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商标复审证据主要包括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还应附有证据目录对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事实、件数、页码等进行说明。

  二、什么样的事实无需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五)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