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应提交什么证据,哪些无需举证证明?

  一、商标复审应提交什么证据

  证据材料的要求:

  书证、物证和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应是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提交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等;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二、什么样的事实无需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五)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