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新超公司与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被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163228.4)独占许可人,将被告合肥新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拿到诉讼材料后,经过考察多家律所,最终决定委托陈军律师团队作为其案件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全面检索,结果发现涉案专利早于去年已被案外人提起专利无效,且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做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决定,根据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管辖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申请裁定。当团队律师将此信息反馈给主审法官后,2014年10月8日,即国庆节后第一天,法院来电称原告已撤诉。一份检索文件,一剑封喉。

  附:无效审查决定书(专利号为ZL201010163228.4)

  发明创造名称  空心楼板填充用无机阻燃型复合箱体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  21135 决定日  2013-07-14

  委内编号   4W1020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201010163228.4 申请日  2010-04-06 00:00:00.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盐城万力达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2012-02-01 00:00:00.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  任晓兰 参审员  何苗

  国际分类号  E04B5/16,E04B5/18,E04B5/36,E04C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2月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010163228.4、申请日为2010年4月6日、名称为“空心楼板填充用无机阻燃型复合箱体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以下步骤:

  (1)制作轻质实心箱体;

  (2)在轻质实心箱体外表面上缠裹一层或多层纤维网布;

  (3)调制水泥胶浆;

  (4)在纤维网布层外均匀涂抹水泥胶浆,完成水泥纤维网浆胶层制作;

  (5)静置若干时间,使水泥纤维网浆胶层形成硬质壳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缠裹纤维网布前,先在轻质实心箱体外表面涂覆第一遍水泥胶浆;缠裹纤维网布后,再涂抹第二遍水泥胶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胶浆可以替换为水泥砂胶浆、石膏胶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制作轻质实心箱体时,在轻质实心箱体上开设浇料导孔;在完成水泥纤维网浆胶层制作后,静置前,在相应的浇料导孔位置冲孔。”

  针对本专利,盐城万力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9036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11月9日,公开号为CN169362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640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447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7: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著录项目页、权利要求书页,共2页;

  附件8: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公开号为CN158044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1页;以及,公开日为2007年7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00409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9: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出的“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05065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以及,公开日为2007年6月20日,公开号为CN198260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5、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5、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6、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6、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9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3年2月21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派员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签收,并明确当庭答复,不需要再提交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对附件2-9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5、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6、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附件7-9不作为评述权利要求1的证据,仅供合议组参考。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附件2-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并且,附件2-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的方法。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物的具有增强阻燃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内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包括:首先制作内模本体1,然后在内模本体1外表面敷网格布,再涂抹一层水泥砂浆,将网格布更好地粘贴在内模本体上构成增强层2,最后涂抹水泥将网格布密封形成增强阻燃层3,涂抹后将材料硬化以形成硬化的增强阻燃层(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全文、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为:(1)调制水泥胶浆,在纤维网布层外涂抹该水泥胶浆,完成水泥胶浆层的制作;(2)静置若干时间,使水泥纤维网浆胶层形成硬质壳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重量轻、制作简易且表面不易破裂渗透的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以及在制造这种复合箱体时如何形成硬质壳层。

  首先,附件2中在网格布外涂抹的是水泥砂浆,但是由水泥砂浆和网格布构成的外膜层具有刚度不足、脆性大、易变形、粘性不好等缺陷,因此,附件2中存在与本专利所面临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克服刚度不足等缺陷,获得一种重量轻、制作简易且表面不易破裂渗透的建筑构件。其次,水泥胶浆是建筑领域中的常用材料,其是在水泥浆中掺入建筑用胶等添加剂形成的,通过建筑用胶的掺入,可以改善水泥浆的性能,使其具有粘性增强、抗裂性能提高的优点,将其用于建筑构件时,能够在提高建筑构件抗压承载性能的同时,具有变形回复性能良好的特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与了解的技术。当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常识容易想到,通过在水泥浆中加入建筑用胶来调制符合需要的水泥胶浆,并且用该水泥胶浆代替附件2的水泥砂浆来均匀涂抹纤维网布层的外表面,从而形成水泥纤维网胶浆层。另外,附件2已经公开了涂抹后将材料硬化以形成硬化的增强阻燃层,而静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硬化方法,通过静置一段时间可以使水泥纤维网胶浆层变干、硬化,从而获得硬质壳层。由此可见,区别特征(1)和(2)的引入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水泥胶浆抹制壳层,可使壳层的抗裂性能明显提高,通过水泥胶浆的延展性形成厚度更薄的壳层,从而使成品质量更轻,相对于附件2所述的涂抹水泥砂浆形成增强层的技术手段,其采用的浆料不同,最终形成的产品也有重大区别,这一区别不能从附件2中推论出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采用的浆料不同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之一,然而水泥砂浆和水泥胶浆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建筑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水泥砂浆和水泥胶浆各自的优缺点,为了提高抗裂性能、获得厚度更薄的壳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水泥胶浆代替水泥砂浆(具体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即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缠裹纤维网布前,先在轻质实心箱体外表面涂覆第一遍水泥胶浆;缠裹纤维网布后,再涂抹第二遍水泥胶浆”。附件3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的制作方法,与附件2及本申请属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公开,构件的筒底1取材玻璃纤维布为基面,在其两面各覆涂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浆体,然后在其中一面依次加叠一层玻璃纤维布和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可见附件3公开了“先涂敷一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再缠裹纤维布,然后再涂敷一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的施工步骤,其能获得增强粘结的牢固性和密封性的技术效果。在附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将纤维网布缠裹到轻质实心箱体之前,在轻质实心箱体外表面涂覆第一遍水泥胶浆;缠裹纤维网布后,再涂抹第二遍水泥胶浆,从而增强轻质实心体、纤维网布、水泥胶浆的牢固粘结,进一步提高其密封性,防止后续施工过程中现场浇筑的水泥对轻质实心箱体的渗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水泥胶浆可以替换为水泥砂胶浆、石膏胶浆、聚合物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浆”。然而,水泥砂胶浆和石膏胶浆是在水泥砂浆和石膏中掺入建筑用胶形成的,是本领域常用的已知材料,聚合物水泥砂浆和聚合物水泥浆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建筑材料,上述建筑材料都能使相应的建筑构件获得粘性增强、抗裂性能提高、抗压承载性能和变形回复性能良好的技术效果。为了获得一种重量轻、制作简易且表面不易破裂渗透的空心楼盖填充用复合箱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用上述材料代替附件2的水泥砂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浇料导孔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轻质实心箱体上开设浇料导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其能够在现场浇筑过程中确保混凝土浇注至箱体底面,有效释放浇料时的向上浮力,同时也可能方便插入振动棒以防止因混凝土振捣不实而形成蜂窝麻面或空洞,这与本专利中浇料导孔的作用完全相同。此外,在轻质实心箱体外侧涂敷水泥纤维网浆胶层的情况下,为了形成贯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要在相应的浇料导孔位置冲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10163228.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