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有哪些原因,要求商标驳回复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标驳回有哪些原因?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要求商标驳回复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