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纠纷中的级别管辖
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 商标纠纷中的地域管辖
(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