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自2012年下半年起,安徽地区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5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报告》(〔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的有关通知精神,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同意指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报告》(〔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的有关通知精神,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