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范围有哪些,商标异议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一、商标异议的范围有哪些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异议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在商标异议期内(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