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

  《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链条。

  (五)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就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