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三起案件评析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作用

  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 | 唐有龙

  随着企业的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各大企业均积极进行商标储备,部分商标亦涉及全类注册、防御性保护。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4)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2014年首次突破200万大关,达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截止2014年底核准注册商标共计10027462件。商标申请量空前之高,但涉及实际使用的商标数量与注册量存在较大出入。企业在加大自身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占据了大量公共资源,限制了他人品牌发展的机会,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系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经生产经营者投入实际使用才能产生商业价值。《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

  由此可见,客观上提起撤三申请仅需要满足注册满三年的适用要件,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即任何人。相较其他案件立案标准而言,受限制因素较低。结合现阶段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的发展现状,投入实际使用可能亦只有十之二三。撤三案件申请量在诸多商标行政案件类型中就显得较为活跃。

  参照对抗在先商标案件救济途径,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类型主要限定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权、其他在先权利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撤三申请无主体限制,系举证责任倒置,需被撤销商标所有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审查时会考虑商标标识的对应性、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使用证据的规范性以及是否系在指定期限内使用、使用主体是否对应、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举证等诸多要素,给被撤销商标所有人答辩带来了较大难度。立案门槛低及举证严谨等客观现状,加大了撤销三年案件的成功概率。从部分统计数据来看,撤三案件的撤销成功概率在60%以上,明显高于其他商标行政案件类型

  撤三在实务中亦被作为商业方式广泛适用,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部分举例分析如下:

  打击恶意抢注——“英超”商标之争: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成立于1992年2月20日,是英格兰联赛系统的最高等级联赛,“英超”成为其在中国的特有称谓。天津市纵横制衣厂于1999年9月16日即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英超YINGCHAO”商标,并在2001年5月核准注册。温岭市德尔特鞋厂于2003年8月27日在鞋商品上,并于2006年5月注册。足球协会总联盟对上述两商标提出撤销三年申请,上述两商标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予答辩,商标局撤销了上述两枚商标的注册。

  “英超”与“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在中国地域具有一一对应性,天津市纵横制衣厂、温岭市德尔特鞋厂申请注册“英超”商标难谓巧合,主观上应有摹仿恶意。但上述两商标均核准注册十余年之久,权利较为稳定。通过在先权利抢注等理由无效或撤销上述商标,有极大难度。从市场经济来看,足球协会总联盟作为“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的最早使用者,并持续使用至今,其持有“英超”商标具有合理性。天津市纵横制衣厂、温岭市德尔特鞋厂作为第25类“英超”商标的持有者,该商标被搁置,并未对社会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足球协会总联盟持有该商标将在更大程度上优化该商标的利用率,提高“英超”的品牌效应。撤销三年给予类似足球协会总联盟申请人又一法律救济途径,可无视在先权利的“诉讼时效”,成为打击恶意抢注的一把利器。

  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比邻”商标之争:佛山市顺德区比邻客栈旅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在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比邻客栈”商标。商标局引证他人在先注册“比邻”商标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了引证商标注册,使得“比邻客栈”获权。

  由于商标申请量的飞速增长,给商标确权带来了较大困难。本案中“比邻客栈”完整包含在先注册“比邻”商标,且“客栈”文字用于餐厅等指定服务上,不具备显著特征,基于高度近似事实,主张不构成近似商标及经使用以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抗辩理由,难以得到审查机构支持。经查询相关资料,并未发现在先“比邻”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推定针对该商标提出撤销三年具有可行性。申请人通过提起撤三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件具有广泛适用性,值得申请企业借鉴

  积极行使抗辩权利——“伟迪捷”商标之争:美国伟迪捷公司是喷码机产品的全球知名企业。核心商品为喷码机。喷码机主要用于喷印食品、饮料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属非规范性商品。美国伟迪捷公司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上申请注册商标。成都伟迪捷公司于2004年在第7类0705商品群组“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伟迪捷”商标,2005年获准注册,后转让重庆伟迪捷公司名下。至2008年,该商标被美国伟迪捷公司以自然人名义提出撤三年申请,在复审期间,美国伟迪捷公司在上海起诉,称重庆伟迪捷公司侵犯其第9类的“伟迪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撤销复审阶段,认定喷码机应属0705商品类似群组,维持重庆伟迪捷公司在第7类的“伟迪捷”商标的注册。重庆伟迪捷公司依据撤销复审裁定,主张合理使用,同时针对美国伟迪捷公司第9类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法院调解,美国伟迪捷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诉讼。

  美国伟迪捷公司针对重庆伟迪捷公司的侵权诉讼中,其主张的在第9类注册“伟迪捷”商标“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与“喷码机”确有不对应性。重庆伟迪捷公司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喷码机”应属0705商品类似群组,同时也就间接认定“喷码机”非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重庆伟迪捷公司通过针对美国伟迪捷公司第9类“伟迪捷”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导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而致使美国伟迪捷公司撤回诉讼申请,使本案暂时落下帷幕。该案件一方面说明企业品牌发展要积极全面进行商标储备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商标权利有瑕疵的注册商标,撤销三年是被诉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有效方式之一。

  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是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期限内不使用带来的撤销风险。在商标飞速增长的当今社会,撤销三年给予了申请人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商标资源的平衡,实现资源优化,可谓是商标资源的“净化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