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网络媒体出现之后,新旧媒体融合之声日益高涨,然而自去年“今日头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广州日报》告上法庭之后,这一案例迅速引爆传统媒体集体维权。
据海淀法院统计,截止到今年9月,该院受理的传统媒体状告网络媒体侵权案件,已经比去年全年受案量翻番。
法院分析,新旧媒体之争主要围绕着5大焦点,法官也针对这5大焦点进行了解答。
1、新闻报道是否无“法”保护?
据法官介绍,很多网络媒体在诉讼中,最常引用的一条法律就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新闻报道大多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何为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仅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单纯事实消息。”法官认为,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目前我国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网络媒体转载时“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法官提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强调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这一基本原理,例如,如果新闻作品仅仅用极为简单的语言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不存在独创成分,应认定为时事新闻;如果加入了描述性、评论性的语言,则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就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遭侵权后谁来维权?
一旦网络媒体成为被告,其往往还会对原告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属于记者个人,记者供职的媒体不适合作为原告。
对此,法官也认为,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因此首先需要厘清记者与媒体间各自享有的著作权种类,这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
法官提出,在实际审判中,如果媒体与记者间就作品权属进行了约定,则按照约定判断著作权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就要根据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记者与媒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来判断作品的性质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3、有授权就能随便转载?
在媒体融合过程中,部分网络媒体也通过付款或合作的方式,取得了传统媒体的转载授权。但是,法官提醒,对于授权种类、范围和时限必须明确,否则也容易产生纠纷。
实际案例中,有些网络媒体仅仅取得了报纸普通新闻的转载授权,但是对于报纸的深度报道、重大策划报道等也一揽子使用,引起报纸诉讼。
法官介绍,如转载者所转载的新闻报道作品类型没有包含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内,或者虽然包含在授权范围内,但已经超过了授权期限,又或者涉案新闻作品虽然转载自授权方,但授权方也是侵权转载者,那么,转载者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标题党”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媒体在转载时,为了博取眼球或规避侵权风险,往往会改变新闻的原标题,而且在署名时有时只保留记者姓名、省略转载媒体名称。
这些情形,是否侵犯了新闻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官认为,大部分新闻报道题目是用寥寥数字对人物事件进行高度概括,如同“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原理一样,仅仅改变标题,谈不上对修改权的侵犯。有些转载者为了隐匿其转载行为,防止权利人通过搜索链接发现侵权转载行为,对题目进行“再创作”,使题目变得面目全非,这就并非是简单的“修改”问题了。因此,关于对题目的修改是否侵犯修改权,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而法律规定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不是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权利。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享有新闻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但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依然属于记者,因此未标明原创媒体名称不构成对新闻作品“署名权”的侵犯。
5、赔偿多少才合适?
说白了,新旧媒体之争本质上还是利益之争,传统媒体掌握着内容优势,而网络媒体掌握着受众优势,两种优势如何互补、共赢,新旧媒体还在不断“探讨”。因此,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就有了“风向标”的作用。
法官介绍,审判过程中,转载者会抓住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认为该类作品影响力持续时间短、独创性程度低,应较一般文字作品进行区别化对待;而原创媒体则认为创作一篇新闻报道作品,要经过采访、编辑、写作,作品背后不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独特表达,因此应该同等对待。
而且,原创媒体认为要支付记者工资,提供物质条件,付出了较大成本,而转载者付出的成本几乎为零,却得到了可观的广告收益,如果赔偿额度过低,显然有失公平正义。而转载者则认为,原创者收益的多少和自己转载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极其有限,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
对此,法官表示,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酌定数额。其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需要原被告举证证明,在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参考依据,各省市也有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定赔偿”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法院一般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中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