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等不再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节选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等不再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2、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