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PatSnap智慧芽专利分析师 丁凤
中国药学家屠呦呦在10月5日成为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然后,笔者的微信朋友圈就被刷屏了,一时之间,大家都在感叹拿了诺奖丢了专利之憾,明明国人自己的研究成果却被国外公司拿去独占市场。事实真的如此吗?本文将从诺奖背后的专利缺失,来和大家谈谈药品专利的布局策略。
青蒿素专利的缺失,别总怪科研人员
青蒿素的研究始于1967年;1972年从中药青蒿中分离得到抗疟有效单体,命名为青蒿素;1973年经临床研究,抗疟新药青蒿素由此诞生;1977年关于青蒿素的研究成果陆续公开发表。熟知专利法的朋友都清楚,专利授权的首要条件是新颖性,一旦公开发表出来就丧失了新颖性,那么专利也就无法申请了。这是否就说明当初的科研人员就没有专利保护意识呢?
实际上,我国的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是没有专利制度的,专利申请也就无从谈起了。有人会说,国内专利制度缺失,为何不去国外布局专利?因为国内专利制度的缺失,中国尚未加入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1985年前国外的研究成果在国内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国外也极有可能不承认中国的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国内发明去国外申请专利,即使是现在都要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更何况在二三十年前一切都不明朗的情况下。所以,以当时的环境,有成果没专利,错不全在科研人员;只是当时的这一发现走在我国一般科研水平之前,也走在国家相关制度完善之前,难免会有一些遗憾。
那么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后呢?笔者以发明人“屠呦呦”为搜索条件在智慧芽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一共查到四篇发明专利,均是青蒿素相关的研究。
由上图不难发现,中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屠呦呦所在单位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即申请了一篇“还原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由此可见当初科研机构及研发人员对这项研究成果的重视程度,他们并非没有任何专利保护意识。
并且我国85年实施的专利法对于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给予保护的,直到199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全面放开了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的保护。所以屠呦呦团队及当时的其他科研机构所做的有关青蒿素及相关衍生物的发现,要等上二十年才可在中国获得产品专利保护。
国内外在青蒿素专利上的不同策略
既然青蒿素的核心研究已被公开,那么为何后来的诺华公司能在国际上申请一系列专利并占据抗疟疾药物的大部分市场?这就涉及到基础专利和外围专利的概念了。核心技术没法再申请专利了,但是围绕该核心技术,对化合物进行修饰或改进,找到效果更好的衍生物,这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大家讨论比较热烈的诺华的主要获利产品复方蒿甲醚即是将本芴醇和青蒿素族物质(如蒿甲醚)组合而成的复方药物。而该药物的基础专利是于1991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进行申请的,后为了将药物推出国外,军事医学院与诺华进行了合作。
笔者在智慧芽专利数据库以申请人和关键词找到这篇基础专利(91102575.8号专利),然后发现其同族有45篇,其地区分布如下图:
对于这45篇同族的专利权人进行分析,军事医学院与诺华(1996 年,巴塞尔医药化学公司“汽巴-嘉基”(Ciba-Geigy)和“山德士”(Sandoz)合并,组建诺华)共同申请的专利有30个,而诺华作为独立申请人的专利达8个,主要分布在南非、埃及、澳洲和欧洲。由此可见,随着合作的继续,一些地区的专利申请,诺华已经不带军事医学院玩了。
随后笔者继续进行检索,发现诺华公司对青蒿素的后续研究均做了专利申请,但是专利数量并不是很多,主要分布在欧美地区。所以,诺华在青蒿素抗虐药的市场上的取胜,有专利的助力,但也并不完全是依赖于专利。
而关于军事医学院的检索分析,1991年后,军事医学院有关青蒿素的专利只有1997年的复方磷酸萘酚喹专利,该件复方磷酸萘酚喹的专利于2004年转让给昆药集团,而该专利药品也成为昆药目前在非洲的主推产品。在此之后,军事医学院再无青蒿素相关的专利申请。
军事医学院对后续的外围专利申请重视力度不够,那国内其他企业呢?笔者通过检索得出,中国加入WTO之后关于青蒿素的专利申请呈上升趋势,其中以上海交大、昆明制药、桂林南药的申请较多。由此可见,我国关于青蒿素的研究及专利保护意识也在日益加强。同时随着政府的支持,国内以华立科泰(2014年被昆药收购)、桂林南药、昆药集团为代表的企业都在全力打入非洲这个全球最大的抗虐药品市场。
从青蒿素专利的流失分析药品专利申请策略
由上述一系列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早期青蒿素专利的流失主要是由于专利制度的缺乏;而后期的专利流失则是对于外围专利保护策略的不了解而导致的遗憾。那么对于已经公开的核心技术或者核心技术已被别人申请专利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呢?
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创新:
1、在已有化合物的基础上,可以对局部结构进行修饰或改进,开发新的化合物、晶体、组合物或者剂型,这种研究成果同样可以申请专利的保护。例如,屠呦呦后来开发的双氢青蒿素新药,军事医学院研发的将蒿甲醚和苯芴醇整合制成单一片剂获得的青蒿素类复方新药,桂林南药研发的用于静脉注射的青蒿琥酯的新剂型,这些都是在青蒿素的基础上加以修饰和改进而得到的新发明,虽然青蒿素的分子结构公开了,但是这些新发明依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2、对已有药品的适应症或者给药途径进行改进,开发新的用途发明。由于化学制药领域的特殊性,很多新开发的药品的化学功能和特性我们不一定能完全掌握,如果在后期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其有新的适应症效果或者用其他给药途径药效更好,则也可申请专利的保护。如1999年屠呦呦申请的双氢青蒿素用于红斑狼疮和光敏性疾病的用途,这就是对已有药品的适应症的改进发明,可申请专利;另外,笔者在检索近些年有关青蒿素的专利申请时发现,很多都是青蒿素在癌症治疗上的研究了。
3、在已有药物化合物或药品的基础上,还可以对其制备方法进行改进,开发新的制备方法发明,申请专利保护。例如,目前药用青蒿素是从中药青蒿即菊科植物黄花蒿的叶和花蕾中分离获得的,需要植物原料的供应;自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周维善院士和诺华公司分别用化学方法合成青蒿素以来,国内外许多科学家进行了多年的化学合成研究,例如上海交大201310100682.9号专利,就是一件针对青蒿素的实验室高效合成方法的专利,目前该专利已被授权。
由此可见,对于药品和化合物的改进形成的外围专利保护策略,对于制药企业和研究院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实际的事情,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大多数的仿制药企业也都可以利用该策略来保护自己后续的创新研究。就像诺华在军事医学院91102575.8号专利的基础上所布局的外围专利策略一样。期待早日看到中国不仅仅是原料药的生产大国,同时也成为全球成品药的生产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