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中的疑难问题

  本人想和大家探讨几个在知识产权仲裁实务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首先是仲裁和诉讼的关系,知识产权纠纷有两种,即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将仲裁对象限定为合同纠纷.对侵权纠纷是否能仲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非常热烈,许多专家认为这种仲裁很困难,因为当事人发生争执后很难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达成仲裁协议.这就需要仲裁机构加大力度宣传仲裁理念,使仲裁深入人心.

  众所周知,专利诉讼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非常耗时、耗力、耗财的诉讼,其成本非常惊人,比如2013年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很难说双方到底谁赢谁输,因为两公司都付出了极其昂贵的代价,真正获利的或许是两公司聘请的”律师梦之队”.基于此,更应当努力宣传仲裁特别是知识产权仲裁.

  第二是关于知识产权快速仲裁的问题,与法院强制开庭不同,实践中经常发生双方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时间难以协调一致的情况,律师和仲裁员可能今天在北京开会,明天到青岛开庭,后天又去澳门讲课,因此,需要仲裁能够快速开庭、快速裁决,但仲裁速度快是以庭前会议为基础的.在庭前会议中,仲裁员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见面并总结矛盾点,然后由双方协商约定仲裁时裁决哪些内容、出示多少证据,超过这些范围的内容和证据一概不提,从而加快速度.这样做还能为当事人节省成本,在很多国家仲裁员是按小时收费的,一些国际知名的仲裁员的酬劳很高,多仲裁一小时就意味着当事人要多承担一小时的成本,因此,庭前会议是十分重要的.对青岛仲裁委员会而言,快速仲裁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由此延伸出小额仲裁问题,《民事诉讼法》修在改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加入小额诉讼制度,但最终未被采纳.与一般诉讼不同的是,小额诉讼是一审结案,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无权上诉.小额诉讼的理念非常先进,可惜未被采纳.仲裁也是一裁终局的,所以在其中加入小额仲裁毫无问题,一定比法院有优势.让人欣喜的是,目前,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了这一制度,将小额仲裁的标的额规定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本人认为依据青岛的发展程度,可以将标准定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是关于第三人的意见对知识产权裁决结果影响的问题,实际上,这种影响是比较大的.如果在仲裁中遇到疑难案件,仲裁机构会向专业性很强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该委员会的意见虽不是最终裁决结果,但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而言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这在无形中对裁决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

  作者:沈云樵

  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