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竞争字〔2011〕40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经营者销售上述违法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