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微博@张爱武律师
关于微博的图片,合议组认为:新浪微博是新浪网推出的、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类的社交网站,在国内使用者众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通常情况下在微博中上传图片即发布。请求人认为,“新浪微博”的每一条微博发布的公开范围包括对所有人公开、好友圈公开和仅自己可见,微博公开范围仅能修改一次,公开可以转换成私密,但私密不能转换成公开;在证据6的公证过程中采用案外人的账号进行登陆,能够浏览相关微博,由此可以证明该微博的公开状态为对所有人公开,且未更改过公开范围。
合议组经核实,新浪微博发布的微博的公开状态的设置规则符合请求人的上述陈述,公证时该微博处于对所有人公开的状态,则说明该微博自发布时起就处于对所有人公开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根据新浪微博上显示信息“贝莉丝官方微博”为专利权人深圳市贝莉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官方微博,其发布的微博主要用于宣传的目的,在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并没有其它证据可以推翻上述内容的情况下,认可其真实性,关于公开时间,根据该对应的微博中的发布时间,可以认定深圳市贝莉丝化妆品有限公和官方微博中的“bOdnihi”面膜的产品图片已于微博的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2日处于对所有人公开的状态,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现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