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 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卖家称书信系五年前获得 目前拍卖价已超2万 屠呦呦不同意拍卖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孔夫子旧书网上看到,有卖家拍卖屠呦呦亲笔书信,还有卖家出售屠呦呦的亲笔题词。拍卖的3封书信的起拍价格均为10元,从6日晚9点20分到9日晚10点05分,最高出价已经达到25205元一封,而屠呦呦亲笔题词标价4000元出售。对此,屠呦呦昨日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自己的书信在网上拍卖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书信被拍卖。
据悉,10月5日,瑞典卡罗琳医学院在斯德哥尔摩宣布,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以及另外两名科学家威廉·坎贝尔和大村智,这是中国医学界首次获得诺贝尔奖。
事件:屠呦呦亲笔信 网上拍卖出价超25000元
昨日,北青报记者在孔夫子旧书网搜索框内输入“屠呦呦”后,有1幅屠呦呦的亲笔题词在售卖,3封屠呦呦亲笔书信在拍卖。屠呦呦题词上架时间是10月6日,标价为4000元,题词上书八个字“发展科技,科技向前”,落款为“屠呦呦题”,并标明是“敬赠”,日期写明是2009年,题词上显示不出来是赠给哪里。网页上商品介绍里写道,品相是“八五品”,并有“卖家保真”的标签。
除此之外,3封屠呦呦亲笔书信,其中2封为一页书信,1封为两页书信,拍卖时间从2015年10月6日21点20分到9日21点20分共三天,起拍价均为10元,昨晚到达拍卖截止时间后,又再次延长拍卖时间,到晚上10点05分左右,拍卖仍未结束,其中一封两页书信出价已经达到25205元,另外两封信出价也达到了15285元和10775元。
记者看到,3封信均是写给已故药理学家宋振玉先生,落款都是“屠呦呦”。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宋振玉先生出生于1915年,为我国著名药理学家,曾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究员等职,宋先生于2010年12月去世。
调查:书信系5年前卖家意外获得
据网页内容显示,3封书信的卖家为一人,北青报记者以买家身份致电该卖家,据卖家介绍,网上卖出的书信“绝对保真”,都是自己5年前收购宋振玉先生遗物时一并买入的,买的时候几乎“零成本”。
卖家表示,当时是冲着宋振玉先生去买的,没想到里面包括了屠呦呦写给宋振玉先生的信,“这是个意外”。记者致电孔夫子旧书网询问书信真假,工作人员表示,网站只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不提供保真服务。工作人员也进一步解释说,网站会通过图片等资料对物品进行一定的审核,但因为并没有看到实物,因此不能确保一定是真品,需要买家自行和卖家进行确认,如果买到假货,也可以在网站上申请退货等服务。
回应:屠呦呦不同意公开拍卖自己书信
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致电屠呦呦本人,屠呦呦表示,自己和宋振玉先生不是非常熟悉,只是在几十年前有过合作关系,“那时候可能是给他写过信”。同时,屠呦呦丈夫李延钊也表示,夫妻二人并不知道书信被拍卖的事情,“我们坚决不同意,写给别人的信怎么能被公开拍卖呢,我认为这不合法。”
律师:屠呦呦女士对书信是否享有著作权?
针对此事,律师表示,书信涉及3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通常情况下,作为私人信件,所有权归属于收信人,同时,信件的内容往往也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也就是写信人,作者死亡之后,这项权利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同时,信件中的内容,往往还会包括一些写信人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这就涉及了隐私权。凡是写信人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信息,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在这件事情中,宋振玉先生享有信件的所有权,但除了所有权,还有屠呦呦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如果是宋振玉先生一方想要出售信件,也需要获得屠呦呦女士的同意,如果是第三方出售信件,就需要同时获得宋振玉先生方面和屠呦呦女士双方的同意。
关于书画题词和书信的区别,书画题词的买卖并不过多涉及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因为书画题词等是公开的,不存在不愿让人知道等情况,因此,书画或题词可以售卖,但书信不同,书信对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这件事情中,卖家如果没有征求宋振玉先生方面或屠呦呦女士方面的同意,是不能公开售卖屠呦呦女士的信件的。
私人信件的著作权的解读:正确区分书信作品属性
书信作为写信者的创作成品,是独创性活动的结晶,具有怎样的作品属性?笔者认为,书信,尤其是名人的书信,因其个人文学素养、个人生活经历、个人独到之见解等因素,具有独创性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书信作为文字作品,且落款多有写信人署名,所以书信著作权的归属应当是写信人。
一般而言,书信具有文字作品属性。但有时,名人的书信手迹会自成一家,独具风格,具有一定的书法价值,形成一定的美术作品。此时,书信具有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的双重属性。那么,如何区分书信具有文字作品属性还是美术作品属性?笔者认为,关键要进行分离考量。如果一封书信去除其内含的表达信息,仍然具有一定的美学功能,这时他人更加关注的是其美术属性,宜认定为美术作品;若去除这些信息,该书信不具有美术价值,应认作为文字作品;若某书信既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又具有一定的美术功能,则是文字作品属性与美术作品属性的重合。
书信作为私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方式,是以隐私、不为他人所知悉为前提的。那么,作为一种作品,书信的发表权如何行使?笔者认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应属于作者。书信公布与否,作者在生前可以进行明确表示。作者在逝世后,他人应当严密推测作者的意愿。书信是一种私密的交流工具,不仅包含了写信人即作者的隐私和与收信人的私密关系,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更多的还有写信人不愿他人知晓的信息,这种私密仅能通过书信,而非公开信或发表文章来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书信作者的意愿为不公开。
客观理解相关权利冲突
书信作为交流信物,是寄给收件人的。这种邮寄行为,在民法上被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常识,书信在寄给对方之后,除非退信,否则书信即为对方所保有。但这种赠与仅是实物的赠与,并不包含书信的作品著作权赠与。在此,应将作品与载体进行二分思维来看待:收信人作为信件的受赠人,是所收到纸质信件的所有权人,但信件所包含的内容之作品,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客体,属于著作权人。
作品与载体的二分思维的意义在拍卖场合更加明显。作为涵盖物权和著作权的信件,如果被拍卖,则会存在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物权属于收件人,若收件人意欲将其拍卖,行使的是物权上的处分权。但如果书信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不想将之公布于众,这势必同拍卖的公开行为发生冲突,这涉及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亦或展览权等权利。
收信人作为书信的持有者,是书信的物权所有人,写信人对书信享有著作权。收信人按照物权的规定,享有对信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在权利的行使中应受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限制。书信的发表权影响了书信物权的行使;书信如果作为一副美术作品来行使展览权,应当是由美术作品的持有者行使的,这时候就会产生美术作品展览权与文字作品发表权的冲突问题。
无论著作权的哪种权利行使,均会与物权的行使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物权和知识产权均系绝对权,其法律效力不相上下。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物权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当然行使著作权,也不宜妨碍他人所享有的物权。如此来看,权利的冲突并不利于书信经济利益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当平衡各方利益,相关权利方最好对书信的处置达成共识。
妥善处理著作权与物权两种权利关系
著作权是否能够排斥物权的转让?有观点认为,由于转让行为会让书信作品公开,因此,著作权可以排斥转让。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判断。作品的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众”是指多人的意思。如果在转让过程中能够确保不被他人知晓,不构成公之于众,是可以避开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书信著作权并不能够绝对排除转让。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根据利益平衡理论,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作为物权行使与著作权存在冲突情况下的书信拍卖,物权作为财产权是要让位于发表权之人身权。这是由于拍卖总会将作品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书信公之于众,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书信著作权是可以排斥拍卖的。
排斥拍卖并不等于完全断送了书信经济价值的实现。物权人可以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可以将书信进行私下处分、进行学术研究等。在书信拍卖过程中,相关方应当尊重他人著作权、尊重他人隐私,在不享有发表权,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应当进行有关的拍卖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关于展览权的行使,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之前美术作品没有公之于众,那么其展览权的行使自然就造成了发表权的行使。在美术作品原件为著作权人所有的情况下,没有冲突产生,可以认定为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同时行使。
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人默示许可。因为著作权人将美术作品转手给他人,即知其中蕴含的价值必将被他人所使用,而且展览权是美术作品购买者所最看重的权利,如果展览权的行使要受到发表权的抑制,不得不说是一种不合理的逻辑。这种思维模式可以用于抗辩美术作品展览权行使要受发表权限制的说法。对于书信作品,如果认定为美术作品,适用这种说法。值得一提的是,书信作品中还有一个关键点是隐私权的考量,展览权并不能对抗隐私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展览权的行使还是要受隐私权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