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条件,办理该优先权的手续

  《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的期限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须的。

  一、享有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条件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如果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国家,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国家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申请日。至于该申请是否已经在该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都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而产生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4、提出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此处所指的同一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过,这种权利继承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5、要求优先权的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商标在前后两次申请中,不是同一个商标或有不同的商品项目,则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6、必须在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所谓优先权期限是指该商标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内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则就无法享有优先权了。

  二、办理该商标申请日期优先权的所需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以下主张要求,否则被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1、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否则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因而也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并在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3、必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并经该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如果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还要附送中文译本;

  4、提交用于优先权要求的首次商标申请文件副本及证明的期限为本次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超过3个月视为未提交该优先权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