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间知识产权纠纷全分类及解决之道

  来源:专利天下

  一、前言

  在当前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性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某项技术在某些时候不仅决定一家企业的腾飞、衰落及生死存亡,有时候也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起和末落。因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前提。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产生离不开人的智力劳动,同时也是人的智力劳动的一种体现。因此,重视知识产权就要重视人,重视激发人的创造活力,提高人的创新积极性。

  因此,在当前,一方面,越来越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劳动者自由选择权也越来越强调,因此,用人单位(雇主)和职工(雇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两个方面之间如何协调和平衡是当前司法案件中要面对的问题。

  目前,在此类案件中,基本的司法实践原则是:雇员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雇员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因此,雇主与雇员之间技术性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如下表:

纠纷类型

基本理由

基本主张

可选法律程序

权属纠纷

涉及技术成果是否属于雇主的职务发明创造?

涉及技术成果应当由雇主所拥有

行政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涉及技术成果是否属于雇主的技术成果?

商业秘密纠纷

雇员或相关人员(共同侵权人)是否侵犯技术秘密?

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自诉程序

刑事举报程序

雇员是否违反保守技术秘密的约定?

对方履行约定并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程序

劳动纠纷

雇员或雇主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对方履行约定、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劳动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奖励报酬纠纷

雇主是否应当支付奖励和报酬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雇主支付奖励和报酬

行政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二、支持基本理由的法律要件

  支持上述基本理由的法律要件解析如下表:

基本理由

说明

法律要件

涉及技术成果是否属于雇主的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②]规定,涉及的发明创造构成职务利用创造有两种情形:

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

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

1、技术成果产生时间;

2、雇员在雇主的职务;

3、雇主曾经交付的任务;

4、涉案技术成果与职务或交付任务的关联性;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1、利用雇主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

2、雇主不对外公开技术资料;

涉及技术成果是否属于雇主的技术成果?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如果涉案专利涉及的技术成果属于雇主,那么,该技术成果属于雇主的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雇主

1、涉及的技术成果属于雇主的技术成果(技术秘密);

2、对于涉及技术成果,雇员不具有处分权;

雇员或相关人员(共同侵权人)是否侵犯技术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③]及相关侵权法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成果构成商业秘密

1、涉及技术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

2、涉及技术成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雇主针对这些涉及技术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对方实施了非法行为(未经许可披露);

雇员是否违反保守技术秘密的约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④]相关法规

1、涉及技术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

2、涉及技术成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雇主针对这些涉及技术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

5、产生相应的损失;

雇员或雇主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1、雇员负有保密义务;

2、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

3、雇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行为;

4、产生的损失;

雇主是否应当支付奖励和报酬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七十七和七十八条规定[⑥],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创造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①]《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⑤]《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