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荣获诺奖后反思青蒿素专利申请及许可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屠呦呦荣获诺奖后反思青蒿素专利申请及许可

  2011年9月,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因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贡献,获得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这是中国生物医学界迄今为止获得的世界级最高级大奖。

  然而,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科学家在青蒿素药物研发过程中所犯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决策错误,无论是出于无奈还是意识薄弱,已经使得我国在这个领域内不仅优势尽失,而且落入了国外的专利壁垒中,处处受制于人。这个迟来的拉斯克奖,给中国知识产权人带来的,不是喜悦,而是苦涩。

  但对青蒿素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一些历史回顾和总结,或许对后来者还是有帮助的。

  一、丧失原始专利申请权,是少不经事的失策?还是生不逢时的下策?

  1977年在《科学通报》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8年5月,又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结晶立体绝对构型的论文;1979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以北京中药所和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署名发表于《化学学报》。

  此后数年内,中国的相关人员陆续在国际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公布了青蒿素的相关技术文献。

  在国际上,一般而言,如果在发明成果公开发表之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此后将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而不能再行申请专利。由我国科学家发现的抗疟药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国际专利权保护。

  众所周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985年才建立起来的。在那个没有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年代里,把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表,为国争光是应该是当时科技人员的唯一选择。

  此外,当时曾经误传南斯拉夫也正在分离青蒿素,一旦别的国家研究出来了这些成果,并将其申请成国际专利,中国的研究将一钱不值。

  所以,两害相较取其轻,把相关技术公开,也许是当时情况下能做到的最好选择了。

  二、与诺华的协议,被国际专利规则玩转的无奈?还是在短期利益诱惑下的昏招?

  1994年,军事医学科学院与跨国制药巨头瑞士诺华公司签署专利开发许可协议,后者负责复方蒿甲醚在国际上的研究和开发,前者则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这一协议,帮助复方蒿甲醚在世界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但与此同时,也宣告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弃了复方蒿甲醚国际市场的销售权,诺华坐享其成。

  诺华经过多年的经营,通过购买研发等等一系列方式,在复方青蒿素专利领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专利壁垒。

  其实这一次,国内已经吸取了先前的教训,为复方蒿甲醚申请了国内专利和国际专利。

  然而展开国际专利注册和产品认证要大量的资金和管理国际事务经验,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当时我国药业跟国际的联系比较少,适应国际游戏规则方面甚至不如印度,另外,企业运作的能力也不够。于是才会采取了和诺华合作的方式。

  这一决策,在当时看来,确实有很好的短期效果。然而,也直接造成了现在中国青蒿素市场处处受制于诺华的局面。

  三、华立与健桥的纠纷,专利意识的提高?还是不顾大局的内讧?

  华立药业和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围绕青蒿素复方制剂品牌“科泰复”,打起了长达近4年国内专利权官司。甚至提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1元索赔,诉讼方信誓旦旦此举仅是为了让对方“遵守游戏规则”。

  然而,无论是WHO还是各种采购基金,对于知识产权都非常重视,如果得知该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争议,势必会影响到其在国际市场的前途。

  这种纠纷拉锯战的结果,注定是两败俱伤,而跨国药企,尤其是印度的制药企业则渔翁得利。势必导致国内企业丧失国外和国内的整体技术优势,对多年积累下来的、来之不易的技术优势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平心而论,围绕一个技术进行专利战略与布局,维持领先甚至是垄断地位,获得长效收益,必须是一个长期的,全局性的规划工作。忽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固然不可取,鼠目寸光也同样会造成很坏的结果。而后者,恰恰是当前中国过于浮躁的社会环境下,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

  最近无数媒体在热炒辉瑞制药的“伟哥"专利到期后,那么这块仿制药的市场有多大,前景有多好。专利律师就想在喊一嗓子,为什么我们的药企不能够自己研发出特别NB的新药,申请专利保护以后,让外国药企等着咱们的专利20年失效以后仿制咱们的呢。当然了,专利律师就是在憧YI憬YIN下。其实在此友情提醒想仿制”伟哥”的中国药企们,是不是你们有必要对这块做个专利分析,是不是人家辉瑞就这一个核心专利啊。中国科学家知识产权之路,路漫漫之修远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