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长沙专利商标律师刘异
专利律师刘异通过SOOPAT查询到屠呦呦女士的相关专利如下:
一、还原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申请日:1985年4月1日,申请号:85100978)
该专利主权利要求是: 还原青蒿素的生产工艺,其特征是以青蒿素为原料,溶于甲醇后,以钠硼氢(或钾硼氢)为还原剂,酸中和后冰水析。
该专利经查询是被驳回,驳回原因不详。但根据相关报道可知,自1977年开始,中国的科研人员陆续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公布了青蒿素的相关技术文献。而,新中国是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利制度。虽然本专利是在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申请的专利,但因相关专利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导致该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最终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二、双氢青蒿素制剂及制剂工艺(申请日:1993年4月9日,申请号:93103989.4)
该专利主权利要求是: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双氢青蒿素制剂及制剂工艺,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双氢青蒿素为原料制成的双氢青蒿素片、双氢青蒿素胶囊、双氢青蒿素干糖浆及双氢青蒿素栓。
该专利经查询是被视为撤回,原因不详。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常是因为:在初审阶段: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维持费和滞纳金;
(4)没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从2010年2月1日起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将不再收取。)
在实质审查阶段:
(1)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2)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这么重要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一般不会因交不起维持费而被视为撤回,那么就是面临无法克服的障碍,无法答复审查意见。结合相关新闻报道,双氢青蒿素制剂于1992年获国家“一类新药证书”(92卫药证字X-66、67),并已大批生产,经销国际市场,那么1993年申请的专利很大程度是因为新颖性、创造性被破坏的原因而无法答复审查意见,最终无法获得授权。
三、抗疟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申请日:1999年07月5日,申请号:99109669.X )
四、治疗红斑狼疮和光敏性疾病的含双氢青蒿素的药物组合物(申请日:1999年3月16日,申请号:99103346.9 )
以上两件发明专利获得了授权。
这两件专利分别涉及青蒿素的复方、青蒿素其他领域应用,专利申请人是屠呦呦及其助手。其中,双氢青蒿素用于治疗红斑狼疮和光敏性疾病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2004L02089)。专利申请与科研进展相配合,重视专利保护,而不是等待科研项目的最终完结,或急于发表科技论文,是科技成果获得较高经济回报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