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图著作权纠纷的答复
××市××区人民法院:
收到你院关于地图著作权纠纷的函((1998)××重字第2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享有地图著作权需具备哪些要件?
就某幅地图享有著作权是指该地图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该地图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无论种类如何不同,都必须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特性。文学、艺术作品是如此,科学作品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地图属于科学作品。凡科学作品,由于作品的特性所限,其反映的独创性也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往往比较显著,这是因为文艺作品的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有相对较大的创作空间,在相对大的创作空间内,创作人发挥其独创能力的可能性也较大。而科学作品由于作品性质决定其提供给创作人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创作人在狭窄的空间内所能发挥的独创能力就十分有限,因而同文学、艺术作品相比,科学作品的独创性特征也往往比较微弱。作为科学作品的地图也不例外。尽管如此,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仍然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作品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是作者独立的创作。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表现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是唯一的或者有限的几种,这类表达形式也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那些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保护。总之,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须具备的要件就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多少与高低,法律没有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已有地图上增加很少的个人独创,也可视为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但是,通过复印、影印、放大或者缩小等复制手段复制已有地图,则无任何独创性可言。以复制手段将他人地图出版发行的,属于盗版行为。
二、地图作品哪些部分受版权保护?哪些部分不受版权保护?亦即底图与创作的关系。
如上所述,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由于地图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因科学作品的特性决定,其表现方法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之内,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这种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也使任何人就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凡这种由于唯一或者有限的绘制方式,或者由于受客观所致的内容而出现的相同或者近似,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也是法律所不保护的。虽然原则上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上这些部分,但是,言及具体的地图时,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绘制地图,在完全独立绘制的情况下,不可能绘制出完全一样的地图。从理论上讲,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分别独立绘制出的各张地图中相同的部分可能就是著作权不保护的成分,不同的部分就是绘制人的独创所在,是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因此,也不能绝对地说,底图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底图的绘制能反映绘制人的独创性,也应受著作权保护。根据同一底图绘制出的不同地图,由于所依据的底图是同一幅,存在相同或近似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相同或近似是因所依据的底图所致,这些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就不是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只是其增加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