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项下的价值思考:专利因何而来?为何而去?

  来 源 | 知产力

  作 者 | 李富山

  多年前,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业务具体负责人时,曾经心理压力巨大,因为企业专利管理成本巨增,而专利价值不彰。有一段时间,经常夜不能寐,以至凌晨惊醒,辗转反侧,苦思冥想:知识产权价值何在?出路何在?进而思考:专利因何而来?为何而去?

  近年,随着专利产业的不断发展,受实践之教育,偶有所得,不断修补,与诸位同仁分享以下所思所虑,以期抛砖引玉:

  专利制度功能须分三个维度予以解析,即:国家、市场、社会。

  关于国家,百度百科罗列的定义如下:

  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从国家角度,要解决的是一个特定领土中的人民的生存发展问题,换个高尚的说法是提升本国人民福祉。因此国家管理的目标是提升社会福祉,作为国家管理之一个小小的社会制度的专利制度,其目标亦是提升本国领土上的人民的整体利益。特别之处在于,专利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目标。从整体利益而言,不断出现大量新的技术创新成果,对于国家领土范围来说,类似于向一个桶里不断注入新的水,整体水位会不断抬高。因而,从国家管理维度,专利制度的功能定位为激励创新,非常准确而有效。但是,专利制度在国家管理层面的激励创新,要“激励”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不特定的自然人和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法人,而不是特定的群体,即专利制度既不能只考虑市场主体的激励需求,也不能只考虑特殊群体如科研单位、个体发明人的激励需求。国家需要通盘考虑,即必须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需求中寻求平衡

  关于市场,百度百科罗列的定义如下:

  市场起源于古时人类对于固定时段或地点进行交易的场所的称呼, 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发展到现在,市场具备了两种意义,一个意义是交易场所,如传统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等,另一意义为交易行为的总称。即市场一词不仅仅指交易场所,还包括了所有的交易行为。故当谈论到市场大小时,并不仅仅指场所的大小,还包括了消费行为是否活跃。广义上,所有产权发生转移和交换的关系都可以成为市场。

  广义上讲,所有权发生转移和交换的关系都可以成为市场,市场既是交易行为的总称,也是交易场所。因而,从市场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功能是促进专利权在市场上交易,即“所有权转移和交换”,从专利活动的行为特征来看,包括了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交易行为。

  专利制度在市场上的功能价值是通过交易行为来实现各类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配置。反之,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例如企业、个体权利人、发明人、专利持有者、专利拥有者等等,均须通过交易行为获得自己的回报(或者称之为价值)。当然,既然是交易行为,就有正向回报、无回报、亏损等可能性。专利制度有市场性功能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专利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流转,并且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分配技术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

  关于社会,百度百科罗列的定义如下:

  社会就是由许多个体汇集而成的有组织有规则或纪律的相互合作的生存关系的群体。没有分工与合作关系的个体所聚集成的群体不成为社会。

  社会是在特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同一物种不同个体长久形成的彼此相依的一种存在状态。

  微观上,社会强调同伴的意味,并且延伸到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联盟。宏观上,社会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团体,在人类社会中进而形成机构、国家等组织形式。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以下以人类社会为例,其中形成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社会关系包括个体之间的关系、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个体与国家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10)

  社会是许多个体相互合作以实现生存而形成的群体,从社会视角,专利制度的功能是实现了在许多个体之间的合作,并且通过该合作来促进社会个体的生存。换言之,专利制度的社会性目的是促进和提升人类的生存能力。再换言之,社会维度的专利制度的功能价值是使社会个体能够享受到创新性技术成果带来的生存质量之提升,社会个体因为专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能够享受到技术创新带来的福祉。此处的“享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可以以某种方式体味到某种技术创新成果或者使用该技术创新成果的某种商品或服务;二是可以以使其相对舒适且可接受的方式体味。

  基于以上理解,作者有以下思考,供方家批评:

  1、国家层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公权力机构在推行专利制度时,主要的考评依据是“激励创新”。进一步的,国家层面的激励创新考评,需要一整套的、系统的、可验证的理论模型,并且需要在实践中获得数据、案例的支持。

  2、市场层面,于市场主体而言,专利是其获取或失去利益的交易对象。专利制度是分配其利益的重要功能性机制。市场主体必须学会通过专利制度来配置资源,并且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否则,专利制度会成为淘汰其出市场的重要机制。而因为专利制度被淘汰的市场主体,不可归责于国家层面的公权力机构,主要应当责任主体是自己。换言之,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合法有效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规制的机制,无论是主动利用,还是被动适用,市场主体因此获益或淘汰,都是正常不过的市场经济活动。

  3、社会层面,社会个体基于社会发展的规则而享受技术创新成果带来的生存质量提升之权利,属于基本人权。但是,前述享受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和有边界的,在特定时候之外,通常存在合理对价的,当然前述对价包括可计数的对价与不可计数之对价。作为社会个体,践行社会规则下的技术创新成果权利,是基本人权,但也需要承担与之相应的基础义务。

  事实上,我们无论是在学术层面上的探讨,还是在实务层面上的操作,如果能够以专利制度的功能性分层为凭依,其逻辑将比较清晰。而关于专利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实践中的种种纷扰可以梳理的更为清晰。例如企业间专利战的利益平衡问题,或者标准专利的许可问题,以及公权力介入市场化活动的边界问题,均可找到衡平之主线,再辅以法治对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既可减少实务操作者之困惑,亦可明晰理论研究和建构者之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