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扬””无懈可击”惹纠纷,是商标还是广告?

  出处:中国标局

  原告: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

  被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原告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北京)科学管理研究中心,2003年更名为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2011年5月28日,原告在洗发液、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类别上获准注册了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 wuxiekeji”(下称涉案商标)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原告原本在2012年准备投入使用涉案商标,但由于产品配方不够完善,在2013年才开始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

  原告诉称:经过自主调查取证后,第一被告旗下的”清扬”产品在商品外包装、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天猫商城、网络推广链接以及电视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或者相关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第二被告销售了相关侵权产品,与第一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辩称,其旗下”清扬”品牌系国际知名品牌,该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清扬”,”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只是作为广告语使用,表明该产品的良好去屑效果及品质,不会因为使用涉案商标而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此外,自2007年起, 第一被告就已经在广告语中使用”无懈可击”相关文字来突出”清扬”品牌特点,原告注册涉案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

  第二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且未确定侵权。

  案件进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懈可击”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成语,含义为没有可以被人攻击、挑剔的漏洞或缺点,任何人均可以在上述含义上使用该词汇。第一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清扬”洗发液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的行为,系表明其生产的”清扬”牌洗发液产品的质量、功能或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一审法院未支持中科联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