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须知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梁海燕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

  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

  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香港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

  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香港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

  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

  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

  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

  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

  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

  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

  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香港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a)在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

  (b)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香港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香港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2、关于举证义务

  在香港商标撤销程序中,撤销申请人有举证的义务,其必须提供注册商标不使用的证据.关于提交不使用证据的规定,最大的目的在于,商标注册人对撤销申请不做回应时,撤销申请人能够争取较早撤销生效日.

  五、总结

  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与香港商标异议程序类似,完整的流程较为复杂.一般审理期限需要3年左右.此外,因香港商标撤销程序相对完善,每一流程均有可能产生大量的撰写及调查工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相对较高.故要成功撤销一个香港注册商标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这与中国大陆的撤销程序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