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出台亮点多多

  来源: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安徽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将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并从激励、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对专利工作做出规范。

  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从法规层面对完善了专利管理工作体系。

  设立省政府专利奖

  作为此次立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并明确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该条款的设立将进一步调动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将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县级

  《条例》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创新,执法重心下移的形势,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执法权,实现对专利权人最及时、有效地保护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制度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和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目前我省量子通信、科大讯飞、阳光电源、马钢集团等企业已与相关部门合作启动此项工作。

  本次《条例》修改亮点颇多,在专利激励、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不少新举措。其中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资助,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等。

  在专利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加大了展会中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新经济形态下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明确了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此外,对于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追回补助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信用信息。

  原《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是2005年10月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年来安徽专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作较大幅度修改;2010年1月,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本次对《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更名为《安徽省专利条例》,《条例》内容涵盖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