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在中国工商报主办的新媒体新业态运营与监管系列研讨会上,本报《公平周刊》编辑部发布了《全国电商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同时发布了从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查处的电子商务行业违法案件中评出的10件典型案件。
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审查登记开店自然人身份信息案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设淘宝网(http://www.taobao.com)、淘点点网(http://www.tdd.la)等14个网站。
为推广淘点点网,当事人允许包括店铺名为“重庆××粉”“烤×蹄”“桂林××(武林店)”“黄××米饭”“老×号面馆”等以自然人身份在淘点点网上开设上述网店,从事外卖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核发证明上述无证无照网店店主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2014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局于2014年12月15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5年3月26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案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国美在线网站(www.gome.com.cn)对外销售自营商品和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
自2014年9月1日起,当事人在国美在线网站上架贝昂KJF280B空气净化器并发布了宣传网页。宣传中对商品几项测试指标进行了篡改,与真实测试数据不符。网页上宣传无辐射,但检测报告证实并非无辐射。
另查,该空气净化器是当事人自营商品,采购自经销商北京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上架销售至案发,仅售出5台。在该空气净化器的相关宣传网页商品评价栏目中含有以下内容:“好评度100%,全部评论(2272),好评(2271),中评(1),差评(0)。”经核实,其中有5条评论是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真实评论,其余评论均是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和当事人为增加商品信誉度和提高销售量,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出来的虚假评论。具体操作方式是:经销商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多个国美在线网站账号,用这些账号先下单购买该商品,完成评论后再撤销订单。当事人在后台配合经销商审核通过上述下单、评论和撤单的操作,实际上并不安排发货,也未与经销商进行商品交易的结算,这部分订单是虚构和不存在的。
2015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嘉定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延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亚马逊网上购物商城(www.amazon.cn)。
2014年8月21日,有消费者在亚马逊网上购物商城下单付款购买了29张“月饼礼券(北京提货券)”作为赠送亲朋的礼物,2014年8月25日到货。2014年8月28日开封后,消费者发现其中11张为上海提货券且注明为“本券仅限上海地区使用”。消费者立即打电话给亚马逊客服,并发邮件要求退换货。亚马逊先告知消费者要请示,继续拖延。到2014年9月5日,当事人发邮件称该礼券属于食品类,不予退货。2014年9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调解无果。
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布不良文化广告内容案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是1号店网站(www.yhd.com)的运营商,主要从事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活动。
当事人为加强宣传其“4·19”的促销活动,自2015年4月13日起通过其微信认证的公众号平台(yhd111)对外发布了标题为“4月19日‘约一pao’不如‘摇一摇’,0元applewatch等你来!”“最养眼的419福利来啦,今年的419,玩点不一样的才劲爆”和“419掌上狂欢激情夜,一起来扒开小鲜肉的最后防线,百元礼品卡等着你”等3个宣传广告,其中具体使用的宣传用语含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不良文化内容。
2015年8月5日,上海市工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5.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巨额有奖销售案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京东商城(www.jd.com)。
2014年3月11日0时0分0秒至2015年4月3日23时59分59秒,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站上开展“大神送你特斯拉”抽奖活动,奖品为特斯拉2014款MODELS85电动汽车一辆(8年使用权)。根据特斯拉官网显示,该款汽车价格为73.4万元,当事人提供的活动奖品金额超过5000元。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6.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开设中粮我买网(www.womai.com)。
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2日,当事人在我买网的售后服务政策中其他项第五条有“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我买网’所有”,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宣传驰名商标案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唯品会网(www.vip.com)。
当事人通过唯品会网经销“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在对产品“品牌故事”进行宣传时,发布了“‘FLYCO飞科’是剃须刀行业首枚‘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内容,构成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5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页广告使用最高级用语案
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苏宁易购网(www.suning.com)。
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在其购物网站上发布了魅族手机MX3联通16G(M351)手机广告,页面广告中使用了“特别定制的2GB内存,每秒吞吐12.8GB的数据,是目前手机中顶级的”“定制索尼顶级的CMOS”“索尼最顶级800万背照式”的最高级用语。当事人上述商品广告发布是自己设计、制作、运营。
2015年4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9.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促销活动案
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开设易迅网(www.yixun.com)。
2014年6月5日起,当事人在易迅网上陆续开展了10个商品促销活动,网页上分别使用了以下促销宣传用语:“手机大爆破直降1000元”“小家电引爆红6月爆款家电3折清仓”“清凉一夏家电养生堂5折开抢”“易迅京东店百万家电放量疯抢”“大牌电视机店庆降2000”“冰箱洗衣机8折先抢的”“空调8折先抢”“夏不为利家电先降冰点价3折起”“小家电3折先抢”“电视影音直降2000年中最低价”“夏不为利金装家电五折来袭”“厨卫巅峰惠5折暴走直降1000”“3折狂欢你是我的小啊小家电怎么爱你都不嫌贵”“破冰家电重生5折来袭”“暑期嘉年华数码3折抢”。上述促销活动的宣传用语所宣传的价格信息,与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不符,各促销活动中有多款其他商品未按照宣传用语表述的价格信息进行促销。
2014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案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当当网(www.dangdang.com)。
当事人在当当网(www.dangdang.com)上的普通食品延世牛奶的宣传页面中,有内容为“提高视力、预防近视眼;有效抗氧化、美容护肤;延缓衰老、保证安稳睡眠;缓解视疲劳、抵抗辐射;保持充沛精力、远离疾病”的宣传保健功能的文字表述。
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原标题:本报评出电商十大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