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列通”与”散利通”不构成侵权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15年前,围绕着”散列通”商标与”散利痛”商标,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药业)与瑞士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拜耳公司)在中国展开博弈,最终于2009年以西南药业获得”散列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告终.15年后,因认为拜耳公司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受让的”散利通”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西南药业”散列通”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对”冤家”在中国再次对簿公堂.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予以核准注册后,西南药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2021528号”散利通”商标,由瑞士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2007年该商标转让至拜耳公司名下.

  法定期限内,西南药业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随后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医药制剂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西南药业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散列通”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为第631613号”散列通”商标,其申请人为西南药业,申请日期为1992年3月,1993年3月被核定使用在第5类西药商品上.

  商评委裁定西南药业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异议商标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后,西南药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西南药业成立于1992年5月,主要生产片剂、水针剂、粉针剂等药品,”散列通”为其生产的一款用于治疗感冒疾病的药品.

  西南药业诉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使用商品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散利通”与引证商标”散列通”构成近似商标,但二者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由于药品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即使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药商品亦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