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规范性文件被诉违法 法院审委会公开审理

  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场具有特别意义的庭审,案件缘由是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医药公司)因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之所以说这是一场特别的庭审,是因为这场庭审不仅是全国首例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司法审查。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包括人大代表等在内的100多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商标局规范性文件受质疑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下称尼斯协定)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我国从1988年开始适用该协定,并于1994年正式加入该组织。目前,尼斯协定已被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2012年4月,尼斯协定专家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列入商标注册分类第35类,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1日。作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我国必须也要从同日起,开始执行这一条款。据了解,在此之前,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使尼斯协定的决议得到落实,同时更好地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局于2012年底出台了一份文件,即《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该文件对新增加的商标注册类别进行了说明,其中第四条规定了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的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

  正是这个过渡期的设置,成了商标局这份文件被诉违法的导火索。

  “华源”商标注册引发纠纷

  2013年1月4日,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开始执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华源医药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

  华源医药公司位于安徽省太和县,是一家现代化大型企业,隶属于央企华润集团,主要经营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生化制品、化学药制剂等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年销售额超过百亿元。

  2013年1月11日,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健一网公司)也向商标局提出了“华源”商标申请,指定类别也是第35类。

  2013年1月28日,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易心堂公司)成为了第三家申请“华源”商标的企业,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

  根据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商标局于2014年4月要求华源医药公司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据了解,华源医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5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在先使用。但这5份证据均被商标局认定无效。

  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上述3家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认为3个申请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让三方于30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商标局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华源医药公司在收到商标局的协商通知书后,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作出的该协商通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庭上激辩商标局文件是否合法

  这起案件成为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听取合议庭的报告后,认为该案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还涉及到行政法、立法法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遂决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开庭审理商标局新增服务的通知相关规定是否合法这一疑难问题,案件涉及的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审理。

  2015年9月17日上午,这场具有特别意义的庭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法庭如期举行。

  华源医药公司代理人、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在庭审时表示,华源医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另外两家企业,商标局在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中,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另外,华源医药公司在此前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在相关类别上在先使用了申请商标,该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在庭审时发表意见认为,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有权对商标在注册和管理中如何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进行解释。

  吕志华表示,商标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和集体讨论,由商标局局长签署了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使社会公众普遍知晓。

  针对将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的质疑,吕志华解释说,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在先经营者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阻止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情况的发生。她表示,如果不设置这样的规定,就很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是造成大量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加大在先使用人的维权成本;二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后期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共存于市场,会造成消费者对药品提供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是被抢注的在先使用人只能通过后续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主张权益,极大地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据吕志华介绍,在首次开放新增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时设置过渡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在1993年首次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时,就采用了设置过渡期的做法,很顺利地实现了服务商标的确权工作。日本在2007年首次受理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时,也采用了设置3个月过渡期的做法。

  吕志华说,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商标局共收到6488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在相同、类似项目上被视为同时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达1116件,商标局收到使用证据667件。经审查,287件商标申请提供的使用证据被认定有效。

  吕志华认为,商标局发布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得当,请求法院驳回华源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主持,副院长宋鱼水、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实习记者 苏 杰通 讯 员 赵晓畅)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