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玉山庄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海润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百万元。
原告紫玉山庄公司诉称,其在第36、37、42类服务项目上注册有“紫玉”商标,还在第36、37类服务项目上注册有“PJY紫玉山庄”商标,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其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上述商标。海润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将“紫玉公馆”、“海润紫玉公馆”作为项目名称使用,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海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海润公司辩称,其开发项目案名的主要词汇为海润和紫玉,海润是我公司是企业字号,紫玉是代表项目位置,“海润紫玉”与紫玉山庄公司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品房作为价值较大的商品,消费者会投入更大的关注和注意力,其使用行为不会与紫玉山庄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构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紫玉山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要求赔礼道歉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玉山庄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紫玉”文字商标、“PJY紫玉山庄”文字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为“紫玉”文字,该文字非汉语中具有约定俗成含义的日常词汇。同时,上述注册商标主要核定服务项目与商品房、建筑、不动产等相关,且在紫玉山庄公司多年开发经营的紫玉山庄项目中使用,使“紫玉”文字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海润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上将“紫玉公馆”、“海润紫玉公馆”作为项目名称使用,突出使用“紫玉”二字,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紫玉”文字商标、“PJY紫玉山庄”文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虽然房地产项目价值巨大,但不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商标价值可以忽略而不作为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因素。因此,法院对海润公司的相关辩称不予支持,认定海润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紫玉山庄公司所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