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行业又见搭便车 亚厦股份维权成功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亚厦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亚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连云港亚厦公司侵犯了原告浙江亚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对浙江亚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连云港亚厦公司赔偿原告浙江亚厦公司经济损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马远超律师、李圆律师作为原告浙江亚厦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工作。

  原告浙江亚厦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装饰工程的施工和设计等,是我国建筑装饰装潢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原告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第1013738号“亚厦YASHA及图”组合商标,200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第1691784号“”文字商标,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第5775065号“亞厦”文字商标,201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7966477号“YASHA”文字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皆为第37类,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潢装修;室内装潢;室外装潢等服务项目。上述商标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第1013738号“亚厦YASHA及图”组合商标于2008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第1691784号“”商标于2011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称号。此外,原告所承接的建筑、装饰工程获得众多奖项和荣誉。通过原告多年不懈努力,上述商标在装饰装潢领域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连云港亚厦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建筑、装潢服务,核心经营业务为家居设计装潢施工。被告及其股东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关联关系或者许可关系。被告作为与原告同行业者,明知原告未行业内知名企业,仍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企业名称中将“亚厦”作为字号,并在其店面照片上突出使用“亞厦”字样,在官方网站上擅自突出使用“亚厦”、“YASHA”字样。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拒绝纠正,导致消费者长期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子公司或者关联企业,被告故意侵权、搭便车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人民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连云港亚厦公司辩称,其公司是通过连云港市工商部门采用正规合法的方式登记,未采取恶意欺诈方式注册,公司字号合法有效,公司在网站宣传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完全相同;公司在门头上使用的字号也无任何包含“浙江亚厦”的字样,一切合法经营,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同。

  庭审中,原告浙江亚厦公司认为,被告在门头上使用“亞夏装饰”“亚厦设计”,在其官网上使用“亚厦装饰”和“YASHAZHUANGSHI”字样,在其员工名片上使用“亚厦装饰”汉字和拼音,在其经营场所的广告牌中使用“亚厦装饰”等字样,并使用“亚厦”作为字号,侵害了原告相关商标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亚厦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5年6月1日制作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连云港亚厦公司变更为连云港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相关照片和名片,证明其公司门头“亚厦装饰”字样的招牌、公司店内广告牌、公司网站、名片中涉及“亚厦”“亞厦”“YASHA”等字样及外墙广告中“亚厦装饰”“亚厦设计”字样中的“亚厦”二字都已清除。

  法院认为,被告连云港亚厦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其所从事的装饰装潢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当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处理。本案被告在变更企业名称为连云港亚厦公司后,在其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公司网站、员工名片、广告牌上,突出使用“亞厦装饰”“亚厦设计”“”等字样,其使用方式表现出明显的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足以使他人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普通公众的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同从事装饰装潢行业,原告“亚厦YASHA及图”组合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2013年5月变更企业名称为连云港亚厦公司,使用“亚厦”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诸如前者系后者开办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二者存在许可使用关系等,在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连云港亚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浙江亚厦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对原告浙江亚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企业名称在2015年6月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连云港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已将公司门头“亞厦装饰”字样的照片、公司店内广告牌、公司网站、名片中涉及“亚厦”“YASHA”等字样,及外墙“亚厦设计”字样中“亚厦”二字都已清除,故法院对原告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