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知产力
作 者 | 孙 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会慢慢发现,用笔的机会越来越少,以前刷信用卡好歹还能签个名,现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掏出手机刷一下,连签名都省了。虽然减少了手写的契机,但我们对好字的追求一直存在,厌倦了进入公有领域的宋体、黑体、仿宋,我们寻求更飘逸的、更精致的、更“书法家”的字体。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叶根友诉商评委、第三人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涉及旧商标法31条的在先著作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书法家叶根友的维权之路再次受阻。各种各样字库的出现丰富了我们的审美层面,然而曾几何时,字体开发者们慢慢丧失热情,如何安放字体开发者们那颗惴惴的心,如何保留我们那点对于好字的审美趣味,成了现实的问题。
一、字库、字体设计的盈利模式被摧毁
(一)维权之路受挫
袁博法官在最近的文章中针对近7年的涉计算机单字著作权的五起案件做了统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趋于统一,即不排斥单字的版权属性。同时,在笑八喜案中,南京中院还提出了单字独创性判断的三个考量方面:一是从汉字的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与公知领域字体的比较,第三是与同一权利人其它相近字体的比较。在青蛙王子案中,江苏两级法院还提出应对字库采取折衷主义的保护标准,即因字库字体同时采取兼具审美性与实用工具性的双重属性,故对字库字体的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显著高于一般作品。①
在三个原告败诉的案子中,法院对于判驳的理由不尽相同:入选2011年案例精选的“叶根友诉肯德基”案中,浙江高院以叶根友的字库软件系免费发布,故依默示许可规则,视为原告把字体置于公共资源,默示同意包含商业利用的一切利用形式,判决原告败诉。在“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案中,法院以北大方正公司以单字独创性不强、且以收费的方式销售字库软件,故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能阻止购买方的包含商业利用的一切利用形式。在“叶根友诉商评委、第三人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法院干脆以“龍廣”两个单字没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三个案子确实有点两头堵:研发一个字库,赚钱途径无非是卖字库和卖授权。一个字库如果收费,一个消费者习惯性地会选择免费的,他们能接受在网络游戏中花钱购买虚拟的设备,但不能接受花钱购买一个字体在电脑上使用,所以收费的字库竞争性差。好容易牺牲了竞争优势,法院以权利用尽原则把后续授权收费的路堵死了。如果字库免费、单纯靠卖授权为计吧,法院又以既然字库免费、那就默示进入公共领域的默示许可思路把手续授权收费的路堵死了。要么干脆以单字不享有著作权把两条收费的路都堵死了。最坏的结果,可能就是国内渐渐无人做字库、字体设计了,国人慢慢会发现,市面上能用的字库、字体都是进入公共资源的寥寥几种了。
(二)字库的开发模式和盈利模式
以方正粗倩体为例,字体设计、字库研发的开发模式是这样的:第一阶段:设计草稿:基本笔划。设计师先用马克笔绘出组成汉字的几个基本笔划:横竖撇点折。基本笔划设计确认后,要进行单字创写。像这样的单字有810个,都需要一笔一划地在草稿纸上画出来。第二阶段:草稿的数字化:扫描。将草稿纸上画出的字形扫描进计算机,开始数字化过程。第三阶段:计算机辅助设计。基于草稿的扫描图,设计师设计810个字。这样的工作耗日持久。因为设计师要处理原稿的不足,并找到解决方法,使显示效果达到最好。从810个字中提取相应部件,作为参考字。并以之设计出新字。通过笔划、部件,设计5953个汉字。每一个字都要经过主设计师(方正粗倩体由齐立设计)反复检查修改。在字体制作过程中,这种计算机制作、手动修改、再在计算机上调整的过程,要反复至少三次,直到找不到瑕疵。
方正粗精体的开发历时两年。② “太消耗精力了,两个人实在忙不过来。汉字国标最少6763个字,加繁体两万多,一个人每天只能做三五十个字,最快也得做上半年。” 字体开发公司文悦科技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同样表示开发一个字库的周期是漫长的。③
字库、字体的收费模式如之前所说,分为字库软件销售和字库授权两种。以书法家叶根友字库的收费标准为例:其单字授权为人民币299元/字,明确授权范围为“店面广告招牌、个人网站用字、网页标题用字、商标用字”,针对商标用字,收费价格又细化为:未注册商标人民币299元/字,公告期间880元/字,TM商标使用期间2180元/字,授权商标3880元/字。④北大方正的授权收费说明是2015年4月更新的,分基础、精选两种,产品包装不过3000元/年/款到9000元/年/款。可能是打“宝洁案”之后怕了,其授权说明中把“内部使用:指个人或单位在其内部使用的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的行为。该使用行为包括在屏幕上显示和临时从打印机上输出两种。”都列进了必须要得到授权才能使用的名单,然而这个似乎才恰恰是“权利用尽原则”的正解。⑤
二、字库和字库软件之混淆
字体设计者和法院都没有明确区分字库和字库软件的,这直接导致字体设计者在授权说明中亦未明确。目前实务中已经明确,字库是作为计算机软件来保护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这种划分导致了两者虽然看上去是“一回事”,但实际独创性判断点不同: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来自于计算机程序指令,就此,王迁老师认为,图形界面不是计算机软件,不能因为软件可显示字体,就把字体视为软件的一部分。⑥
所以,作为软件的字库,是字体数据化的一系列指令,既然单个字体不能因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而当然获得独创性,那么单个字体亦不能因为字库软件的权利穷竭或默示许可而被波及。所以在实际中仍应坚持三步检验标准来进行侵权判断。石必胜法官进一步提出,即使是字库的计算机指令,亦是一袋土豆的关系,而不是一串葡萄的关系,字库软件的独创性应逐字判断,字库的“抽象个性”(类似于设计者的书写规则)不受保护。⑦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之前法院提出的默示许可、权利穷竭的理由是不妥的。当然,否认字库单字有独创性亦是不应该的。
三、破解之道
早在1973年,由法国等11个国家签署了《保护字型及其国际注册维也纳协定》,协定所称的字型,是指印刷出版文字作品所使用的印刷字体,包括字、字母、数字以及标点符号和科学符号等。字型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15年。协定还规定建立国际注册制度。然而到1988年1月1日,仅有两个国家送交了批准书,因此协定未生效。协定附加议定书将字型保护期延长至不少于25年,亦因仅有两国批准而未生效。协定由wipo管理。
可以看出,对于字体设计者的保护,是缺少国际协议的支撑的,完全依赖于国内立法的自由衡量。我国法院对于字体设计者的围追堵截主要是出于唯恐字库开发者垄断某种字体、恶性收费的忧虑,但说实话大可不必,我国目前市场上共有近440种字体,竞争是激烈且充分的,而且字体不是一种必要的、稀缺的、弹性差的社会资源,它的弹性很强。我们也可以看到,北大方正字库的授权客户涉及联合利华、强生、安利、大宝、三星、大众、现代多个公司,说明很多公司还是遵守市场规则的,宝洁公司当初设计“飘柔”这两个字作为商标策划费为4.5万美元,而按照北大方正2015年的授权收费标准,顶多18000元人民币(合3000美元)就能避免诉讼之累。实践中,还是应该以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结合南京中院的经验,以较高的独创性标准来个案分析,不必再为所谓的“公众利益”操心了,使用默示许可、权利穷竭原则拦截,或者不承认单字著作权来刨根,让市场竞争自己来控制、管理这个行业。
注释:
①袁博,《计算机单字著作权获多地法院认可》,载“周末法治”2015年9月5日
②杨颂,《一套完整的中文字体是如何开发出来的?》,载于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908598
③彭琳,《互联网字体应用项目融资难:开发漫长难维版权》,载于《南方日报》2015年05月11日
④http://www.yegenyou.com/
⑤http://www.foundertype.com/
⑥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第一版,第122页
⑦石必胜,《对汉字字库中单字字形独创性问题的解析》,载于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