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锦荣
来源/中国商标
老高看不下去了!
万文人(万文知识产权)看不下去了!!
有良知的商标代理人都看不下去了!!!
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我们心里也在打鼓,一下子打倒一大片,会不会显得万文人是多么的可恶!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2015年9月11日早上,五六点钟,老高从睡梦中被七哥叫醒(我养的小狗)。照例翻开了手机,打开了朋友圈,一条消息,吸引了我的注意,内容如下:
自从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里面有提到关于注册图形logo商标,需要同时登记著作权(版权),很多客户认为版权作用不大,不需要登记!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已经出现很多图形logo商标,因为图形logo的版权被他人登记了,导致商标在审核过程中被驳回!大家可以认为版权大于商标权,但作为商业上使用的logo,版权和商标缺一不可!
附图为:
作为一知识产权业的老兵,老高我是一眼看就是假的,才没有理会,因为每天都可以看到各种营销诈骗手段(之前已经多次撰文提醒过)。但是,上班一段时间后,十点左右的时候,又翻看了下朋友圈,妈呀,见鬼了,怎么朋友圈被这张图刷屏了呢?本着良心不受谴责的态度,老高对几位友人的朋友圈做了评价,同时提醒他们,此图为假图。(如下图)然后就继续工作。
没想到,当昨天下午,老高再次打开朋友圈时,更甚,更多人在转发这张图和文字。其中我看见有老高认识的律师,有商标代理人,也有老高认识的版权中心的朋友,也有不少代理公司的老板、老兵。后果甚为严重。老高觉的不能在坐以待毙了。
当即跑去请教老高的上司领导,也就是万文知识产权的邱总,本着一颗代理人的良心,是不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提醒一下老朋友,提醒他们不要再继续转这种虚假消息了。这才有了接下来的研究!
商标审查中,商标为什么会驳回呢?商标驳回引证什么呢?商标驳回会引证版权著作权吗?
关于商标驳回,《商标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们可以看到,商标驳回的情况有两种
1、 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 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那么你要问,违反了那些规定,会驳回呢,商标法也有规定说,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不损害他人现有先在先权利啊,这个权利是不是也包括版权著作权呢?
首先我们要看,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条款有点长,但为了说明问题,大家仔细看看还是。总观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就这三条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意义商标,商标驳回的理由,除了违反这几条规定,剩下就只有商标相同或近似了。
那么你又要说,前面不是也说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不损害他人现有先在先权利啊,这个权利是不是也包括版权著作权呢?
老高准确的回答你:是的,是包含版权著作权的。 但是《商标法》对版权著作权与商标的冲突保护是有专门法条规定的,也就是你说的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请看《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版权著作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 册证,并予公告。
对,你应该看明白了,对于损害他人现有先在先权利,是要在商标审定公告后,在异议期限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也就是说,商标局审查商标是否通过初步审定或者驳回,审查的是:
1、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比如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注册商标的,是需要通过异议程序保护在先权利。商标局是不会主动查询版权著作权而驳回申请商标。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简单说,商标审查是国家商标局的事情,版权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事情。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权利保护形式。
商标局审查商标是否通过初步审定或者驳回,是参考商标法的规定,查询是否有近似商标,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至于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权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是不作为驳回商标的引证条件(依据)的。
如果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版权著作权),请根据《商标法》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回到文章开头,那张错误的图传播的明显错误常识,实在不应该被商标代理人转发,起码的职业判断能力我们应该具备。经过万文知识产权邱总的指导和帮助,老高也终于还原了该商标驳回的真实情况。
通过不太清晰的字迹辨认,我们可以看到,被广为转发的驳回商标商标号为:12272334。
商标信息如下(为了不给申请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键部位做涂抹处理)
保护的类似群为:1701,1702,1703,1704,1706
进一步查询,发现近似商标,商标信息如下:保护的类似群为:1703,1705,1706,1707
这时候,商标为什么驳回,应该很清楚了吧,对,你没看错,是部分驳回。而非全部驳回。仔细看保护的类似群吧!
最后看一张图
大家可以与之前的广为转发的那张图对比一下。
写在最后,作为商标代理人,万文知识产权在邱总的领导下,一直是严谨的态度,敏感的触觉。对于这类明显的,功能低下的骗术,我们是坚决抵制的,并且坚决还原事实真相。
商标注册与版权登记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对于图形商标来讲,是比较合理的保护方案。但价格和注册流程要多注意。老高建议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价:1500元/件人民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