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剽窃式跳槽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损失600万

  一人跳槽造成600万损失

  “现在我们定期向员工支付商业保密费,按月发放,直到聘任合同终止。”7月30日,在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公司副总裁张志刚对来访的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春业介绍,目前公司已建立起了知识产权防范制度,公司上下保密意识大大增强。

  建立知识产权防范制度,缘于杰瑞前不久吃过商业秘密被侵害的“苦果”。2013年,山东省发生了一起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也是中国第一起油田装备制造领域的诉讼事件。案件受害方正是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被告高某则是杰瑞之前的一名技术研发人员,涉及侵权的单位是山东省某市一家油气装备企业。

  2012年,高某在这家公司高薪诱惑下,带着杰瑞自主研发的技术资料跳槽过去,并参与对方公司的研发设计。为避免被老东家杰瑞发现,高某去后使用假名,并轻易不走出厂区。然而,高某的做法还是被杰瑞察觉。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蹲守数日将高某抓获,检察机关很快依法批捕了高某,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高某等人提起公诉。经鉴定,高某的做法为杰瑞造成了600多万元的损失。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律盲区——商业秘密犯罪面临办理障碍

  王春业介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企业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不足,导致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式跳槽”,进而侵害商业秘密的犯罪渐呈多方频发趋势。然而这类案件诉讼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却面临很多障碍,很多被侵权企业无奈之下只好忍气吞声。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由谁来鉴定?如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文件规范,法院和检察院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也不一致,由此导致相当数量的此类案件无法提起公诉或者无法作出有罪判决。”王春业还提到,尽管此案中对杰瑞员工作出了判决,但那家“挖墙脚”的公司并没有被提起诉讼。

  “因挖墙脚而跳槽的人,通常很难有好的下场。”张志刚介绍,挖墙脚的企业本身就不是一个规范的企业,或许根本就没有发展能力,没有让人才顺利成长的机制与环境。这样的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只是短暂的,一旦发现这个人不能发挥或者不能适应企业需求,很快就会弃之不用。他认为,商业秘密破坏的不仅是企业的免疫系统,还会破坏行业或区域的营商环境。“如果企业都想着‘拿来主义’,还如何去打造‘中国智造’、‘中国创造’。”因此他建议,在当前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改善营商环境,首要打击的就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企业反思——建制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张志刚坦言,“剽窃式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必须正视。但是,这些跳槽员工的企业也要多些反思。为避免“剽窃式跳槽”给企业再次带来损失,从今年开始,杰瑞集团与单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保密合同》和《从业限制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员工违反其在保密合同的保证和承诺,属侵犯单位商业秘密行为;员工无论什么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员工承诺两年内不从事单位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的业务;作为补偿,杰瑞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每月向员工支付商业保密费,按月发放,直到聘任合同终止。员工离职后,企业还会向员工支付竞争企业避让补贴,如果员工违反合同规定,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公司也建立了完整的保密制度、维权方案,通过不断宣导,全体员工都形成了强烈的保密意识。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