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在先近似商标?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剑桥认知有限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剑桥认知有限公司(简称剑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CANTAB”与引证商标“CANCAB”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即使有《商标共存同意函》也不能排除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遂驳回其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剑桥公司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并无特定的含义,虽然外观上近似,但在英文字母拼写方面有一定差异。

  本案的核心问题集中于:在商标较为近似情况下,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的协议是否应当作为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审查判断申请商标可否获准注册时应予考量的因素。对此,法院认为《商标同意函》对是否可能产生混淆的判断更加符合市场实际,通常可以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另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权利进行处分。除此之外,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对该类商品的相关消费者而言,英语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强。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对商标申请人明显不公平,法院支持了剑桥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诉讼难点在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外观近似的情况下,从何种角度用何种方法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本案的代理人,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制定了多角度的代理思路,主要包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拼写上有一定的差异,通过《商标共存同意函》主张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相关公众的特殊性主张二者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代理人在代理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是共存协议如果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件。

  是否会造成混淆应作为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判断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我国商标法意义上,商标近似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而且更是一个法律判断。商标近似,既要满足标志的近似的形式要件,还要满足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结果要件。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开阔思路,可从商标近似判断应考虑的多个因素中寻找可以影响案件结果的突破口,并指导客户进行相关的证据收集。

  关于共存协议,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案中,法官在对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共存是否存在其他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及意思自治的充分考量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亦不会损害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也较小。

  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其商标与张某在类似商品的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部分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申请注册商标。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不服该驳回决定,在2009年10月2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而商评委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第136982号决定仍然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原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136982号决定。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于2014年11月18日被裁定撤销并已生效,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随即请求对注册申请重新审查,商评委同意收回第136982号决定并同意重新进行审理。据此,法院准许了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

  【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以撤回上诉、商评委重新审理商标申请结案。从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的角度来看,虽然诉讼过程既波折又艰辛,但这样的结果为其商标注册扫清了障碍,更可带来可观的利益。

  商评委之前作出的决定认为旭化成的申请商标“BEMCOT”与第4561480号“BEMCOT及图”商标字母构成与呼叫相同,两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纸、纸制或无纺纤维制湿纸巾、餐巾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

  但是我方认为旭化成早在多年之前即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在日本出售,只是未在中国注册,而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不难猜测该商标申请人有恶意注册的嫌疑。该商标所有人也未能出示商标在近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明。而后引证商标于2014年11月18日被商评委裁定撤销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是我方律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相应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重新审查。商评委也对我方的陈述表示认可,同意收回了第136982号决定并在考虑引证商标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本案诉讼最难的地方在于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驳回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对其商标注册不再抱有太大希望时,我公司作为代理方依然没有放弃。律师通过大量搜集该引证商标的使用状况信息,发现该引证商标有使用不当的迹象,可以成为《商标法》规定的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这为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的继续上诉带来了希望,只要引证商标因使用不当被商评委撤销,旭化成公司的注册商标就有重新审理的较大可能性。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对我公司抱以极大的信任,我们也最终没有辜负这份信任,通过大量的案前准备工作,顺利争取到了商评委重新审理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且法院也准许撤诉来结案,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典型意义】

  通过对本案的代理,可知商评委有时并未对引证商标的实际情况进行彻底了解即会作出判决或决定,这就要求代理律师们不要因商标申请被驳回而气馁,应该找出证据据理力争,找到申请商标在国内外实际应用的例子,并且寻找办法证明引证商标为恶意申请并且已超过三年没有实际使用。再难的案子,有了为客户服务和不放弃的精神都可以迎刃而解。律师经常能接触到棘手的案件,但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方式处理:大部分的律师看到胜诉机会不大的案子,可能会选择将现有资料信息整合后,为客户选择一个较优方案来应诉,最后的结果也并不理想;但真心为客户服务的律师即使接到很难胜诉的案子,也不会轻易放弃,他们会尽自己的全力更加主动地帮助客户获得最大利益,客户也更加信任这样的律师。

  在信息时代,信息是最值钱的,搜集商业信息的能力可以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在知识产权行业,商业信息瞬息万变,想要捕捉其中有效的信息需要律师超强的搜集能力。对信息的准确分析也很重要,商场如战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需要仔细甄别和筛选。本案的信息搜集对整个案件的转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

  编辑:北京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