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项目 |
内容 |
法条 |
48小时 |
诉前禁令 |
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
专利法66.3 |
诉前证据保全 |
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专利法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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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
邮寄送达 |
专利局及复审委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
细则4.3 |
缴纳申请费 |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细则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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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 |
专利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专利法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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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解除 |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
专利法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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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解除 |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
专利法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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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
公告送达 |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
细则4.5 |
专利无效补充证据 |
在复审委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
细则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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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专利费用 |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
细则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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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
恢复权利请求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
细则6 |
提交证明文件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1)项或(2)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
细则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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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细则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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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手续 |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
细则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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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价报告 |
专利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细则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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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申请费 |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
细则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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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
细则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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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 |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
细则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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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中文译文 |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
细则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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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文件 |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条(1)项或(2)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30条3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
细则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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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文件 |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本细则103条规定的手续。 |
细则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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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要求优先权 |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专利法30 |
主动修改 |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细则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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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复审 |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请求复审。 |
专利法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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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专利法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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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专利法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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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专利法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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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
细则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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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 |
依照专利法5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
细则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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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报酬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
细则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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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文本改正 |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
细则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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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
国际申请 |
专利局收到依照本细则第8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细则9 |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 |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
细则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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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材料样品保藏 |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24条(1)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
细则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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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不丧失新颖性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专利法24 |
国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专利法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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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 |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细则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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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专利年费 |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
细则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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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国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专利法29.1 |
国内优先权 |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专利法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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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
发明公布 |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专利法34 |
30个月 |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细则103 |
32个月 |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 |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细则103 |
国际申请终止 |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1)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2)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103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3)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104条(1)项至(3)项要求的。 |
细则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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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诉讼时效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专利法68 |
请求恢复权利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
细则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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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保存 |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
细则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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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实质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专利法35.1 |
强制许可 |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
专利法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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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款手续 |
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 |
细则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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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保存 |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
细则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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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
强制许可 |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
专利法48 |
10年 |
专利权期限 |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
专利法42 |
20年 |
专利权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
专利法42 |
说明:
专利法:2009.10.1《专利法》
细则:2010.2.1《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来源:法信(LawFaith)赐稿授权知产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