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有关知产审判相关问题答复

  为在更高层次上营造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代理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加深代理律师与审判法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杭州中院民三庭于4月22日下午召开“知识产权审判与诉讼”座谈会,杭州市律师协会王立新副会长率八位律师代表应邀前来。座谈会上,各位律师代表与我院法官就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判赔金额、司法鉴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杭州市政协派驻我院民主监督员、市政协副秘书长、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会专职副组委杨金男、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应向健应邀也出席了座谈会。会后,我庭对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并进行认真调研,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审理和执行的有效手段。我院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的运用,立足于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又要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损害竞争对手;故对保全申请的审查、执行主体、担保条件、操作规程等均设置了相应的标准和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反映的财产保全现金担保及证据保全的收费问题,《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保全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以不提供担保为原则,以提供担保为例外。人民法院在确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时,应当以证据保全是否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为标准,同时应当考量申请人举证的充分程度、权利的稳定性及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今后,杭州法院将依照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及上述实施办法和证据保全纪要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所涉财产和证据较其它民商事案件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种权利类型特点及时、有效地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保全措施,更加注意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关于司法鉴定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辅助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工作,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省高院于2014年12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对鉴定申请、费用负担、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事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该纪要,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全省法院现已全面利用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确定委托机构,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同时停止使用。信息平台内的机构由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各类机构自行申请加入;只要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均可申请进入,原则上不再设置附加条件。双方当事人可在信息平台内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协商随机选择的机构范围。协商不一致或放弃协商的,在信息平台内列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范围内相应类别的全部鉴定机构中随机产生。需委托鉴定的事项不在信息平台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鉴定类别,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能力鉴定的机构(无行业执业资格的明确规定),从中随机确定。上述关于司法鉴定的新举措,使委托鉴定机构的确定更具操作规范的同时,也拓宽了鉴定机构的选择范围。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我庭始终坚持鉴定针对的是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案件裁判有影响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要避免委托鉴定时混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特别是等同侵权判定以及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等均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强调在技术特征的判定上要防止过于依赖鉴定程序,以免将技术事实认定的司法权让渡给其他机构。

   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中止案件审理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中止案件审理虽然可以避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为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产生的不具备授权条件却被授予专利权取得司法保护的弊端;但是,也可能造成真正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不能得到司法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院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不高,在向被告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专利案件的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使当事人能够在案件审理之初即明确知晓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无效,尽早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授权条件的专利权的效力通过行政司法程序予以否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对被告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我们严格适用中止诉讼条件和审批手续,注重根据涉案专利权类型、被告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在依法审查确认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裁决是否中止案件审理,防止被告滥用诉讼权利、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方式而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另外,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只要利益因此受损的相对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对方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四、关于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问题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近年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导向;特别是对那些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被告,更是施以更高的判赔力度。对于座谈中反映的侵权判决赔偿数额较低以及维权成本过高问题,最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往往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实际数额,故法院只能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判赔金额;另外,我市法院审理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权利的含金量不高,客观上也导致判赔额难以提升;三是杭州地区大批量商业维权模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较多,该类案件本身的诉讼标的额也不高。今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将继续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加大释明力度,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同时,努力探索在法定赔偿额幅度之外,根据一定的证据、侵权损失的可能性和相关情况作出裁量性赔偿,确保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公平合理地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必要时可单独列项判决,以加大侵权行为人的应付代价,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为此,我们也希望诉讼代理律师能够积极引导权利人开动脑筋、极尽一切可能,运用多种方式和有效手段充分发掘证据,证明涉案权利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金额并以此作为能够获取高额赔偿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加强沟通交流问题

  对于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提出的希望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沟通问题,我们深感认同。为此,我们将注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及时公示审判信息、展现调研文章;适时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定期发布杭州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积极以视频、图文、微博等方式直播具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过程。另外,为服务我市“两区”建设,杭州中院在门户网站已开设电子商务诉讼指导中心栏目,及时发布涉电子商务的诉讼指导、信息资讯、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再有,在座谈会后,我们已提供民三庭的邮箱以供彼此沟通联络,希望借此能够相互倾听对彼此工作的意见、建议,相互传递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相关信息。对律师代表反应的基层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已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后就规范实施问题予以强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来源:杭州IP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