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筹创新看知识产权策略

  来源:法治周末 孙远钊

  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把“创新驱动”列为未来中国转型过渡到“经济新常态”的突出重点,并首次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双引擎之一。

  为了把此一战略部署扎实推向纵深,报告明确提出了将以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做为“普惠金融”的重点举措之一,也就是“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众筹”是指透过互联网让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以个别小额资助的方式来从事募款或集资的程序。这个概念发源于美、欧,而目前则以美国的发展超前,其中大致包括了“项目众筹”与“企业众筹”(主要是指股权众筹)等两大类型。

  “项目众筹”让许多的戏剧制作人、词曲作家、游戏软件设计者乃至基因研究者都得以把他们的理念和产品设计、行销等构想或计划直接呈现给所有有兴趣的网民们参阅,并由此得到个别的小额资助。在经营模式方面,两者都是透过第三方或信用卡支付等获得资金,并从中抽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用。发布项目的人必须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则:在设定的天数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算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项目完成后,网友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筹资失败,已获得的资金将全部退还。

  这也就是说,在众筹模式的链条中,发起者必须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推进和成果展现;支持者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而有的众筹平台则负责监管,确保支持者资金得到回报,抑或项目失败后的全额退款。

  根据一项调研,2014年全球众筹成长最为快速的地区是亚洲,仅仅一年就达到了34亿美元,同比成长幅度是320%,占了全球162亿美元总额的21%。虽然北美地区(主要是指美国)目前仍居第一,但亚洲地区的成长率在2015年预期会是北美的两倍,其中成长最快的将是商务创业(如运营模式等,而且是大幅领先),其次是公益组织,在其次则分别是影片与表演艺术、房地产、音乐与录音、科技研发、艺术以及出版。

  由此可见,真正关于科技或研发创新的众筹,其实所占比例还是相对偏低的。

  在中国,由于当前的基本政策就是要持续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各种众筹的活动已经是方兴未艾。然而目前还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规制,对于非法集资的问题始终是个莫大的隐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在2014年3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说正是对这种忧虑的体现。

  也就是在这个尚且混沌不明的环境里,“项目众筹”对许多潜在的投资人而言还算是此种高风险投资中风险相对较低的选择。由于这类的投资完全不涉及到任何的证券交易或股权买卖,投资人在项目达到预期的成果前所能依赖的唯一或些微保障,便是单个项目本身的知识产权集成组合。

  对于想要从事“项目众筹”的集资人而言,他的知识产权策略也恐怕就是他所能提供并说服他人投资的最有力工具或筹码。对提供众筹平台的自然人或法人而言,他们也必须确保自己所架设的平台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知识产权或取得合法许可,从而不至于在最基础的软、硬件等设施上发生根本性的问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从事与“项目众筹”有关的三方当事人都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保障。

  从投资人的面向而言,面对无数所见略同的观点、想法和技术,谁能以及如何能率先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套具体可行的策略、并且将其产权有效的转化为金钱价值或其他效益便是决胜的所在。

  从集资人的面向而言,一旦一个概念、构想或计划被公布到网络之上,任何人就都可以拿去应用(因为这些原则上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因此无论资金规模的大小,任何项目从一开始就应该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其成本的估算之中,而不是等到快要举行众筹了才慌忙准备。

  从平台提供者的面向而言,平台的本身往往就是一个众筹项目,所以也非常需要有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保护,明示相关的政策,并且必须采取维权行动。这固然会多少增加平台本身的成本,但却是必须和值得去做的工作。美国迄今最为成功的几个众筹平台都无一幸免地被卷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之中,便是最明显的例子。

  总之,在规划与众筹或任何投资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策略时,无论是国内或国外市场,至少都必须考虑下列的四个基本问题:

  当事人是否已透过其律师或第三方的专业代理人采取了必要的步骤来分析、鉴定和评估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以及与本身的需求关连为何?例如,是否拥有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抑或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专利地图分布)?是独占性抑或非独占性的许可?许可的来源是公益性的研发机构抑或私人企业(从而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应用取向)?

  当事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来保全并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有无如何的成果?例如,集资人是否已经采取如何的措施(进行购买、策略联盟、交叉许可、或企业并购等)来补强其知识产权集成或组合的缺口?

  当事人是否已经把知识产权纳入到关于整个投资的分析之中?无论是早期研发抑或后期的应用,愈是着重知识产权的企业,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权和运用(包括并购与放弃)等策略便愈行重要。

  相关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究竟如何?其可从事金钱化的潜质如何?这通常会对于整体投资标的的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集资人是否具有全方位的考量,能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交叉灵活部署?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衍生性效益(也就是形成不同产品供应链的潜质)为何?等等。

  这就意味着对于集资和投资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彼此都必须事先做好详细必要的功课,也就是属于他所应做的尽职调查与分析。对于集资人而言,这当中自然有“鸡生蛋抑或蛋生鸡”的困难,必须在拟出项目的初期或还在尚未成熟的阶段时便需尽量规划出对未来知识产权集成组合的蓝图。而对投资人而言,这也是对应的尽职调查与风险分析。然而无论如何,这自然无法保证相关的研发或产品是否能在市场获得成功。因此,各个当事人在众筹上所必须下的功夫事实上恐怕绝不亚于向天使基金或风险资金所需要作出的努力。这再次显示,一般人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形下,实在不宜贸然自行尝试此种方式的集资或投资。

  归根结底,众筹不是大妈炒股,而是希望能透过互联网平台来征询到志同道合的支持者。因此对于所有参与的各方而言,关键词只有三个,那就是:准备、准备、再准备,一定得把自己的功课先做好。

  ■作者简介:

  孙远钊,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马里兰大学法律博士,曾担任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暨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专任副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科技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律师、美国马里兰州公证人,具有众多学府的访问及客座教授资格,是美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