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众筹在我国备受关注。众筹融资为创业者和投资者都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风险尤其需要防范。众筹项目多是创意类、个性化项目, 是创意者的智慧结晶,融资者为了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将创意方案、商业计划书等放在众筹平台上,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面向对象的不确定性, 若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创意被他人剽窃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看到项目发起者的创意方案后,或是有人剽窃后放在其他众筹平台上进行众筹,或是有充足资金的人见方案可行就直接按照众筹平台上的项目方案着手实施。如此以来,项目发起人可能筹资失败,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投资者也会遭受资金损失。一些权利人选择部分披露产品或创意细节,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但也使得投资人看不到完整的、关键的项目和产品创意信息,无法做出投资决策,降低了投资热情,这是大量的股权类众筹及高科技产品的回报类众筹难以吸引投资的重要原因。因此,知识产权是众筹的生命线。
二、项目发起人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登记是项目发起人保护其商业方案等文稿、图形、模型著作权的有效途径。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质权登记制度以及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等相关制度在内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内容已比较完善。项目发起人可依据国家版权局1994 年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商业方案、计划、产品设计图、示意图、模型等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一般在申请受理后30 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办理,登记后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进行查询。登记后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人权利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在项目发起人将自己的商业方案等在众筹网站公开前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防止他人抄袭、复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当然,仅仅关注著作权保护是不够的,《著作权法》仅对商业策划书、产品设计图稿、技术改进方案、影视节目策划书等作品本身进行保护,而盗用上述作品后付诸实施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往往还需要专利权与商标权保护。
(二)专利权保护。
一般而言,众筹项目涉及研发新技术时应在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现有专利技术中相关技术发展情况,并在研发的过程中进行跟踪检索。在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后,应立即申请专利。但是,从专利申请到通过审批的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耗时耗力。同时,专利权保护还受到地域限制。众筹网站上公布的项目全球都能检索到,这给专利权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为应对上述问题,首先,基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相对较短,众筹项目发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这可以使得众筹项目中的技术创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利保护。
其次,解决专利申请时间问题的另一重要途径是申请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依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众筹中涉及节能环保、低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发明专利申请,可提出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1年内结案,大大缩短了众筹项目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
再次,众筹网站上的项目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查阅,运用优先权保护发明专利也很有必要。涉及跨境问题,一方面,依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我国是《专利合作协定》(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的成员国,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有利于专利权在多国得到保护,但PCT申请费用较高(虽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减免)且耗时长,小额融资的众筹项目不适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的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到期后权利人则不再独占,其他人都能免费使用。建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先通过一轮天使投资,完成初步的研发、生产准备后再进行众筹融资。
(三)商标权保护。
商标揭示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承载的是商誉和质量保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取得的法定方式,尽管《商标法》修订后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也增加了对恶意抢注的限制,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总体上明显强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使用在先的保护,但众筹项目中的商标大多达不到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准,申请注册才能获得更有效的权利保障,项目发起人切不可因项目或企业刚起步商标价值不高而忽视商标注册。目前,商标申请注册的流程有所简化,商标局收取的官费加上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也不过一千余元,如果不尽早申请注册,由于众筹网站的开放性,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待商标价值提升时再不得不从他人处购得商标或是被起诉商标侵权都代价不菲。以较小的花费获得10年的商标权保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到期后续展的费用也并不高。即使商标注册后由于众筹未完成等原因暂时未付诸使用也没有关系,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才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涉及商标问题,项目发起人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众筹平台如何保护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
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提高平台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能吸引更多的众筹项目。首先,众筹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能让没有投资意愿的人在平台上浑水摸鱼,窃取他人的创意。可以考虑设置项目查阅条件,只有在平台注册并经平台审查确认为合格投资者的人才有权查看项目的关键创意信息。其次,平台对众筹项目进行筛查,防止具有侵权问题的项目上线。再次,适时提醒项目发起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当项目发起人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平台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与项目发起人签订保密协议。?
(杨东:法学博士、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文诚公:法学硕士,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本文节选自笔者即将出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内容有删减。本文系笔者个人学术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