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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1.专利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2.商标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3.著作权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虚假广告)、第十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商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5.反垄断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6.其他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二地域管辖
(一)侵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1.专利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2.商标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3.著作权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4.域名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民诉》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6.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权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7.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8. 反垄断纠纷案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五条)
9.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二) 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
([2004]民三他字第4号)
三指定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天册罗云知识产权团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