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蒙律廷
来源:赢在IP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超过1300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在商标实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大量的注册商标是闲置的。所谓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途径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曾经使用,但现在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闲置商标并未发挥知识产权经济的实用价值,凸显出的是虚假的数量繁荣。它不仅严重影响管理机关的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浪费了大量公共知识资源。
一、众多闲置商标出现的原因
(一)商标审查周期长
面对商标注册申请量快速增长的趋势,商标局疲于应付。譬如商标审查周期长,有很多商标待完成注册,权利主体早已灭失,权利又无法移转,注册商标成闲置之物。(二)政府政策误导有些政府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激发市场主体创立品牌,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或者引入资金补贴措施,创造政绩,市场主体为了套取补贴,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而后闲置不用。
(三)市场投机行为
市场投机者大量抢注、圈占一些便于为人们喜闻乐见的字词、图画、音律等公共文化资源,用较低的成本取得权利后,包装炒作,而后闲置并待价而沽,但真正能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并不多。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
(四)权利主体对注册商标的废弃
企业及经营者对商标的价值观念认知出现偏差,盲目申请商标,追求商标数量。商标代理机构为了利益,片面夸大商标的作用,鼓动企业全面注册商标。事实上,附着在商标下的商品品质才是商标真正的价值所在。而企业及经营者似乎忘本逐末,一味地更换商标,取得市场视觉的新奇,却不保持对商标的执著专一。这种情况尤见于中小企业,大量的商标也因此闲置。
(五)商标法的规制不严密
现行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是否使用没有设置类似于年检或者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使累积的闲置商标无法新陈代谢。
二、闲置商标的撤销
闲置商标的存在, 更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后申请人对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其指定保护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取得注册。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我们要运用这一法律规则,对闲置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用。实务操作中,可在以下三种程序的适当时间节点提出:
(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为了确保申请商标顺利取得注册,务必先查询在先权利,对影响注册的闲置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二)商标异议程序中,在申请人异议
答辩过程提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但往往有些商标投机者,利用这一程序,对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恶意异议,利用程序规则,延缓申请人商标取得注册,借以抬高其闲置商标的价码。申请人在答辩过程中,应当对异议人主张的权利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三)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提出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审。在此过程中,对商标局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三、闲置商标的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闲置, 原则上是看该商标是否正在使用的事实状态。依《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举证上责任上采用的是倒置原则。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往往会对闲置商标提交伪造的使用证据,由于商标局采用的是书审方式,难免在对证据的采信上出现判断不清的情况,所以撤销申请人应该在说明情况的时候,尽可能附送拟撤销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效证据。
实务运用中,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为闲置商标,笔者归纳了以下判断技巧:
技巧一:时间节点判断。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拟提出撤销商标接近权利期限届满,此类商标撤销可能性较大。
技巧二:商标注册人情况判断。市场经济时代,一切都是瞬息万变的,很多商标注册人会因为种种原因,或主体灭失、或转型发展、或地址迁徙,或商标注册情况不符合常理,或基于效益等等,放弃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对商标局发出的提交使用证据通知无法收悉或者置之不理,因此,对商标注册人现在客观情况准确的判断,是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成功的关键因素。
技巧三:申请途径判断。商标申请注册的途径,无外乎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和商标注册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两种。对于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查看该代理组织是否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以判断能否联系到商标注册人;注册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的,参照技巧二判断能否撤销的可行性。
技巧四:信息综合判断。互联网信息的高度发达,使我们足不出户搜集各种相关信息,从多角度、各途径搜索商标注册人的客观信息,结合各种技巧,研判商标是否属于闲置商标,从而正确做出是否对某一注册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申请。
总之, 商标是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符号,它的价值通过经营使用而产生,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却是一种特别的资源。闲置商标,是一种影响公平的沉睡的权利物,更不应该成为投机者的工具。应鼓励商标申请人通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使闲置商标能物尽其用。当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行使该项权利,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该程序,恶意对正常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