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6月23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公布了年度十大电子商务领域典型法律案例、十大电商法律关键词。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当当网网购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诉讼获赔7万元案、美团与大众点评互诉图片侵权案、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恶意诋毁案、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滴滴打车”和“滴滴”的商标诉讼战、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案、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涉嫌欺诈败诉案、网站称操作失误拒兑现美团“零元餐”惹官司案。
2014-2015年度十大关键词分别是电商立法、“微商”营销机制、电商征税、信息泄露、电商售假、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网络实名制、虚假交易和P2P跑路。□马哲
案例一
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某,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某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的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案例二
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当当网网购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诉讼获赔7万元案
67岁的老人杨某在当当网上买了东邮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进口巧克力,一共花了3万多元,但这些巧克力从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到配料表等标签,均没有任何中文说明。老人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当当网及东邮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今年5月,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昨日,记者从东莞第一法院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获赔10万元。
今年2月初,杨某准备请膝下十多个孙辈到家团聚共度元宵节,于是在当当网购买了345盒费列罗金莎巧克力,订单上显示卖家为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收到快递件打开后发现里面所有的产品信息都是英文,并无任何中文说明。
与两被告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杨某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东邮贸易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杨某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前述两被告承担10倍赔偿款,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约42万元。
东邮公司回应,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的产品是东邮公司出售的。当当网法务人员则提出,当当网并非本案网购的买卖一方,只是网络平台服务者,已经审查过东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等材料,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和被告东邮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向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案涉345盒、价值3万余元的费列罗金莎巧克力;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当当网的起诉。
案例四
美团与大众点评互诉图片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团购行业的老大和老二现正在图片侵权问题上“打架”。正当美团网刚刚宣布胜诉大众点评网,后者就以同样的原由将前者告上法庭。
7月17日,美团网销售副总裁杨俊称,关于大众点评网侵权盗取美团团购图片一案,已经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做出判决。本次的侵权案美团网最终胜诉,并将获大众点评网4.94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美团网因大众点评网盗取前者网站摄影图片,于2013年底向法庭提起诉讼,根据杨俊微博所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做出了判决,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大众点评网)立即停止侵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团网)对90张团购摄影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立即删除90张团购摄影图片;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4万元;以及后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万元。
美团网起诉大众点评网一事刚告一段落,大众点评网又将美团网推上了被告席。大众点评网方面认为,旗下拥有著作权的逾百张图片遭到了美团网的侵权,甚至部分照片是从大众点评网上直接截图使用。现大众点评网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五
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某恶意诋毁案(自媒体侵权第一案)
2014年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某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某作为被告方,就淘宝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
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案例六
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微信售假案)
从2013年5月起,何某开始通过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各大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何某接到单子后,转发给其广州朋友,由朋友从生产工厂直接发货给买家,何某赚取中间的差价。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何某发布的销售动态已达百余条,销售金额高达10余万元。
2013年12月,何某被用户举报售卖假货。公安机关在何某住所内搜出了假冒的“路易威登”、“普拉达”牌包包和手表等24件商品。
2015年4月1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属怀孕的妇女,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七
“滴滴打车”和“滴滴”的商标诉讼战(商标侵权案)
2015年4月,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睿驰公司将小桔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小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在一审判决中,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标识本身来看,原告的商标显著性不如被告强,因此二者区别明显;第二,双方的服务类别并不构成近似;第三,原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对商标在核定范围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相对于被告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稳定消费群体,二者难以认为构成混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例八
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案(反垄断案)
2015年2月14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之后易到用车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到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过千万,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
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案例九
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涉嫌欺诈败诉
2014年4月20日原告谢某受被告天搜公司电话和短信邀请,参加被告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名义举办的会议,并在会上与被告签订《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一份,价款18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万元。之后天搜并未按照合同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其向原告出具售后服务卡中“服务约定,享受一次《移商报》专题栏目报道一次”,但经查询合法出版物不存在《移商报》、故被告存在欺诈情形。
案例十
网站称操作失误拒兑现美团“零元餐”惹官司
2014年7月,美团网推送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重庆消费者蒋某、文某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2014-2015年度十大电商法律关键词
关键词一:电商立法
发展电子商务的落脚点应该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立法则要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因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可持续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多元化零售时代逐渐显现。电子商务已经是现代社会消费不可取代的消费方式。2015年两会期间,电商界大佬纷纷提出完善电子商务监管的提案,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立法正在紧罗密布的制定过程中。但是,眼下我国电子商务正如一匹疾驰的骏马,立法如何既给骏马上“辔头”,又不让马儿放缓脚步,无疑成了考验立法的难题。
关键词二:“微商”营销机制
微信的广泛使用,使得“微商”这一网购模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就业的前景也非常广阔;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也很多,实际上现阶段的微商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
关键词三:电商征税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已经争论很久的网店不纳税或将进入倒计时。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虽然电商征税的具体规则还要进一步制定,但该意见稿已经对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也意味着,网上交易征税将步入一个新阶段。2015年4月起,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主要沿海省市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电商征税似乎一触即发。而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称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电商征税始终贯穿着这两年的电商发展,如一把利剑悬在网络卖家的头上。
关键词四:信息泄露
电子商务经过长足发展,在取得直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亦通过互联网渠道积累了包括用户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支付账号、银行帐号等海量的个人、商业信息。在二十一世纪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信息就意味着财富,无论是对于经营者,还是信息贩卖者而言,拥有信息就是掌握一座价值斐然的金矿。但与其巨大经济价值不相符的是,获取信息的成本是极其低廉的。正是在这样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巨大诱惑面前,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经营者都利用其自身资源大肆收集,甚至通过贩卖个人信息牟利。随着近年来信息泄露事件不断频发,“信息安全”愈发得到公众与市场监管者的重视。
2014年3月22日,国内知名漏洞报告平台乌云指出携程网站的技术漏洞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帐户信息泄露;5月13日,小米论坛约有800万小米社区用户数据遭泄漏,随后有用户收到了诈骗电话,并且电话源头能准确提供用户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临近年末,乌云报告显示铁路购票网站12306的漏洞危险等级为“高”,漏洞类型则是“用户资料大量泄漏”,这意味着将有可能导致所有12306注册用户的账号、密码、身份证、邮箱等敏感信息泄露。
关键词五:电商售假
伴随着电商平台的成长,电商售假的问题越来越凸显,这正是电商平台的双刃剑的两面性体现所在。
关键词六:商标抢注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深,近年来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商标抢注侵权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就有着很高的出镜率。商标侵权和商标抢注行为往往“比翼双飞”,两者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商标抢注行为有可能引起商标侵权,而商标侵权又往往由抢注行为所引起。商标抢注侵权纠纷不仅是商标侵权类案件的一个审理难点,更是经常引发纠纷主体所在行业的动荡。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及其是否涉及侵权的纠纷,近年来国内发生了非常多的典型案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早于2011年11月1日就将“双11”、“双十一”等六个商标申请注册,引得业界一片哗然。
关键词七:不正当竞争
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发布该院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主要涉及域名抢注、搜索引擎排名、商业诋毁、恶意插标等竞争行为,互联网业界大佬百度、腾讯、奇虎等均有涉案;同时,其相关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互联网领域的约占总量到的30%。在此之前,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该报告亦显示涉及安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突出,而搜索服务领域内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高发地带。
关键词八:网络实名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就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实名制监管,应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在此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者除提高服务及监管水平之外,还应提高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民权益的意识。
关键词九:虚假交易
所谓虚假交易,就是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法进行炒作信用,其中刷单是手段之一,而在微商界流行的通过软件生成交易对话框也是虚假交易的一种。事实上,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早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之一。在电商平台上,商品可以通过销量进行排名,更大的销量意味着被展示在靠前位置的概率更高,也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流量,因此刷单成为不少网店的提升销量的捷径。刷单的方式多样,除了动员朋友外,还有专门的QQ刷单群,店铺与店铺之间可以互刷,真正的主力是一些第三方刷单平台,而快递在刷单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十:P2P跑路
2014年6月4日,北京P2P平台“网金宝”被证实已跑路。6月9日,P2P平台“科迅网”被曝已跑路。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初,全国共有P2P平台1275家,其中今年前5个月共上线220家。而今年跑路P2P平台已有45家。